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3年度,53號
PCDM,103,智簡,53,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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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速偵字第5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信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XBOX遊戲主機壹臺及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拾參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黃信嘉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13片,分別係如附 表所載之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光 榮公司)及其他遊戲公司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 腦程式著作(遊戲軟體光碟名稱、數量及著作權人均詳如 附表所示),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未經各 該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 開陳列或持有該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且明知 其於不詳時間自網路上或店家所購得如附表所示含有上開 電腦程式著作之遊戲光碟,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而屬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詎黃信嘉基於意圖散 布而持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犯意,於民 國103 年7 月29日13時45分許,在其新北市○○區○○街 000 巷00弄0 號3 樓住處內,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使 用「kong666 」帳號及密碼,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新臺 幣4,250 元之價格,在網頁上張貼販售XBOX遊戲主機(已 改機)並贈送如附表所示遊戲軟體光碟之訊息,供不特定 人瀏覽及下標選購,以此方式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嗣經臺灣光榮公司人員發現上開 交易訊息後,向警方告發,並由警方佯裝買家與黃信嘉相 約於103 年7 月31日20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4 段 與永安北路1 段交岔路口(徐匯廣場前)交易,並當場扣 得前揭XBOX遊戲主機1 臺及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13 片,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光榮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證據:
(一)被告黃信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臺灣光榮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於警詢中之指訴 。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雙連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鑑識報告書各1 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4 張、遊戲勘驗照片36張、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6 張 、遊戲光碟封面資料影本8 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 3 份、臺灣光榮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製造販賣暨授權契 約書2 份。
(四)扣案之XBOX遊戲主機1 臺及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13 片。
三、論罪科刑:
(一)按所謂散布者,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 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2款 定有明文。參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於93年9 月1 日修正 之立法理由,並對照同法第28條之1 、第29條及第87條第 1 項第6 款前段等規定,足認同法第3 條第1 項第12款規 定之散布,可區分為以移轉所有權、出租、移轉所有權及 出租以外之方法,分別依第91條之1 、第92條及第93條第 3 款加以處罰。申言之,第91條之1 各項之規定,均係指 以移轉所有權方法之散布,不因該條第2 項、第3 項法條 文字未明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等字樣,即認該條第 2 項、第3 項所規範之散布方法,並非以移轉所有權之方 法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38號判決意旨參照) 。職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1 項至第3 項等罪之散布 行為,均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為之。次按著作權法第91條 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 罪,係以行為人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所有權移 轉予著作財產權人或偵查機關以外之不特定對象,而致著 作財產權受侵害之狀態繼續擴散之危險者;又該條項並無 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是其行為之處罰自需以達於既遂為其 前提要件。
(二)查本件係員警喬裝買家與被告相約面交購買之XBOX遊戲主 機1 臺及取得受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惟實際上 並無購買或受贈之真意,係員警為求人贓俱獲而佯稱購買 ,故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及贈送之約定,惟事實上仍無以 真正成立買賣及贈與契約之意,是被告該次散布行為應僅 屬未遂。又著作權法並未對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 製物之未遂行為加以處罰,且被告於拍賣網頁上並未顯示 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之圖像或文字,是亦未達「意 圖散布而公然陳列」之程度,故被告所為應僅係「意圖散



布而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 3 項前段之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下稱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構成 同條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 物而散布罪,容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由本 院逕予適用其應適用之法條處斷,附此敘明。再按著作權 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為同條第2 項之罪之加重規定 ,其罪刑均屬獨立,此與借刑立法之例,如刑法第320 條 第2 項及第339 條第2 項,雖亦有獨立之罪名,但其條文 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是於裁判時,仍須併引其罰出刑由 之法條依據者,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09 號判決意旨參照)。爰此,聲請意旨引用著作權法第91條 之1 第2 項,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三)被告以一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 數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刑法 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 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罪。
(四)爰審酌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 製物,罔顧著作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損害著作權人智慧 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佳,其意圖散布上開遊戲軟體光碟之目的係為增加遊 戲主機之購買誘因,尚非如專營販賣違法重製光碟業者直 接從中牟取不法暴利者可比,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 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同意本院給予被 告緩刑,有賠償和解契約書附卷可憑,兼衡被告之素行、 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犯本案,惟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已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有上開賠償和解契約書在卷可稽,本院信被告 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六)扣案之XBOX遊戲主機1 臺及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13 片,均係被告本案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 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四、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嫌。惟按所謂「販賣」行 為,須有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至所謂「意圖」者,即主



觀上之期望,亦即所以出此之動機或目的。是該罪之成立, 行為人除了主觀上對於本身所為之客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有 認識外,尚須具有販賣之意圖,即以營利之意思而為販賣行 為之主觀目的,始足當之,倘行為人無該販賣之意圖,則不 構成上開犯罪。經查,被告在網頁上張貼販售XBOX主機並贈 送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之訊息,其犯罪之動機與目的 無非僅因遊戲主機售出後,徒留上開遊戲軟體光碟亦無所用 ,且為提高網路交易中不特定人購買主機之意願,從而一併 附隨販售主機而贈送之,其主觀上並無販賣之意圖,被告所 為即與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 陳列之構成要件不合,自難以該罪相繩。惟聲請意旨認此部 分與上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
┌──┬────────┬──┬────────┐
│編號│遊戲軟體光碟名稱│數量│著作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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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三國無双7 │1片 │臺灣光榮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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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真北斗無双 │1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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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忍者外傳3 │1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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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鋼彈無双3 │1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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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忍者外傳Z │1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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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死亡騎士2 │1片 │THQ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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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美國隊長 │1片 │MARVEL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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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蝙蝠俠 │1片 │WB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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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鋼狼 │1片 │ACTIVISON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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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蜘蛛人 │1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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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火爆玫瑰 │1片 │D3 PUBLISHER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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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死亡空間2 │2片 │EA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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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3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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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