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3年度,58號
PCDM,103,智易,58,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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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濱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228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銘濱明知「霹靂俠影之轟霆劍海錄」 (共19集)、「霹靂俠影之轟掣天下」(共32集)等視聽著 作係告訴人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 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 作物,非經上開擁有著作財產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 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且可預見若將上開視聽著作檔案置於毫 無權限限制之網路空間上供人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人,得利用網路於其各自選定 之時間或地點,重製、下載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前開著作 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以重製及以公開傳輸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1月8 日起至10 3 年7 月17日為警查獲時,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網 際網路,以帳號「CHENMB1067」登入「卡提諾論壇」網站( 網址為:http://ck101.com),並使用P2P 「BitTorrent」 程式軟體(點對點網路分享傳輸軟體,其下載之同時,依程 式之通訊協定,會同時將使用者設定之指定電腦資料夾內之 電磁紀錄透過程式上傳分享予其他使用者),擅自下載告訴 人霹靂公司上開視聽著作檔案之電磁紀錄至其電腦硬碟而重 製完成,成為種子檔案(電磁紀錄索引目錄)同時再上傳至 上開網站,供予網路上不特定相同軟體使用者下載,而以此 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告訴人霹靂公司上開視聽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 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暨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 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陳銘濱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 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暨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103 年11月7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



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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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