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548號
PCDM,103,易,548,2014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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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亦雯
      李伊婷
上 二 人
具 保 人 陳韻媗
被   告 劉安傑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
具 保 人 顏世岳
被   告 姜海崴
具 保 人 徐旻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韻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一○二○三四二六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拾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一○二○三四二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沒入之。
顏世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二刑保工字第二九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沒入之。徐旻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一○二○三四二○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亦雯李伊婷姜海崴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分別 經具保人陳韻媗(被告許亦雯李伊婷部分)、徐旻駿(被 告姜海崴部分)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各10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在卷可佐( 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1709 號卷第3 頁),而被告劉安傑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 押,經本院諭知以20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由具保人顏世岳 依本院指定而提出現金保證具保釋放在案,有本院102 刑保 工字第295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附卷可考(見本院102 年 聲羈字第616 號卷第21頁背面)。茲因被告許亦雯劉安傑姜海崴於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548 號詐欺案件審理時,經 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無正當 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而被告李伊婷部分



,經本院依法逕行拘提,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應訊, 亦拘提無著,此分別有本院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準備程序刑 事報到單、(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相關書證所在卷頁,詳如附件所 載),顯見被告許亦雯李伊婷劉安傑姜海崴均業已逃 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如主文所示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附件:
壹、被告部分:
一、被告許亦雯: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三 第119 、120 頁)、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 本院卷四第23頁)、103 年9 月1 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告單( 本院卷四第90頁)各1 份、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各2 份( 本院卷四第59頁、第115 至116 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四第40、41 頁,本院卷五第8 頁)各1 份
二、被告李伊婷:逕行拘提之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各4 份(本 院卷四第47至52頁、第62至68頁)、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 序刑事報到單(本院卷四第23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本院卷五第10頁)各1 份
三、被告劉安傑:103 年10月6 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四 第138 頁)、103 年10月6 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本院卷 四第157 頁)、103 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本院 卷五第1 頁)、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本院卷四第237 至 239 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卷五第 9 頁)各1 份
四、被告姜海崴: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三 第155 、156 頁)、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



本院卷四第23頁)、103 年9 月1 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告單( 本院卷四第90頁)各1 份、囑託拘提報告書暨拘票各2 份( 本院卷四第117 至123 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四第38、39頁,本院 卷五第7 頁)各1 份
貳、具保人部分:
一、具保人陳韻媗: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 三第121 頁)
二、具保人顏世岳:103 年10月6 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 四第139 頁)
三、具保人徐旻駿:103 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送達證書(本院卷 三第157 、1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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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