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士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557
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士德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六所示之罪,共肆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門號○九八二一九一一一○號廠牌HTC 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張)壹支沒收。 事 實
一、游士德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更 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647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 月,於99年8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 悔改,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琪」之成年女子及其 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由詐騙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 之提款卡、密碼後,即以網路購物之詐欺方式於附表二所示 時間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劉國祥等46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而分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詳細之詐欺方式 、匯款時地及金額等均參附表二,除編號21就告訴人蘇莉婷 遭詐騙時間應更正為103 年7 月3 日晚間7 時30分許外,其 餘起訴書就時間、金額及帳號有誤載之處均經公訴人更正)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確認款項匯入後,即以通訊軟體BBM 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游士德聯繫,通知游士 德前往新北市樹林區家樂福置物櫃領取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 之提款卡並告知密碼後,復指示游士德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 上開帳戶內之現金。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現遭騙而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上開人頭帳戶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影像及相關路 口監視器畫面後查得係游士德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前往領款。經警於103 年9 月17日上午8 時30分 許,搜索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之游士德住處,扣得 其上開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廠牌HTC 之行動電話(內含SI M 卡1 張)1 支、土地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1 張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國祥、陳秋敏、陳榮昭、許素君、凌崧雁、戴鈺儒、 吳涵鈞、葉柏楷、張躍錡、李羚榛、蘇莉婷、陳品佑、陳蓉 、林于翔、林昱任、許俊智、黃嘉德、曾繼賢、吳苑慈、黃
雅雯、王敏哲、霍然、黃世賢、蔡心龍、陳怡潔、翁祥禎、 施恩源、林乙亭等28人訴由附表各該編號「卷證出處」欄所 示報案警察機關,再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游士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第159 條第 2 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二、上揭事實,訊據被告游士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㈠第8 頁至第10頁反面、偵卷㈡ 第2 頁至第2 頁反面、本院卷第19頁至第19頁反面、第52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國祥、陳秋敏、陳榮昭、許素君、 凌崧雁、戴鈺儒、吳涵鈞、葉柏楷、張躍錡、李羚榛、蘇莉 婷、陳品佑、陳蓉、林于翔、林昱任、許俊智、黃嘉德、曾 繼賢、吳苑慈、黃雅雯、王敏哲、霍然、黃世賢、蔡心龍、 陳怡潔、翁祥禎、施恩源、林乙亭、證人即被害人呂惠美、 嚴雯、李宛璇、黃証羣、彭思諳、蕭珮辰、洪民佶、王雙喜 、林純菁、黃振維、陳承平、陳盈如、曾日新、鄒桂芬、陳 冠伶、洪珠鳳、徐依鈴、詹裕祥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 見偵卷㈠第54頁至第55頁反面、第67頁至第68頁反面、第74 頁至第74頁反面、第80頁至第80頁反面、第88頁至第89頁、 第96頁至第96頁反面、第104 頁至第104 頁反面、第110 頁 至第111 頁、第122 頁至第123 頁反面、第128 頁至第130 頁反面、第136 頁至第137 頁反面、第145 頁至第146 頁反 面、第153 頁至第154 頁、第161 頁至第161 頁反面、第16 7 頁至第168 頁、第184 頁至第184 頁反面、第178 頁至第 179 頁、第188 頁至第189 頁、第192 頁至第193 頁反面、 第197 頁至第197 頁反面、第205 頁至第206 頁、第211 頁 至第211 頁反面、第216 頁至第216 頁反面、第221 頁至第 221 頁反面、第227 頁至第229 頁、第234 頁至第234 頁反 面、第239 頁至第240 頁、第248 頁至第249 頁反面、第25 9 頁至第261 頁、第272 頁反面至第273 頁反面、第275 頁 至第276 頁、第282 頁至第282 頁反面、第291 頁反面至第 292 頁反面、第297 頁反面至第298 頁反面、第303 頁至第 305 頁、第307 頁反面至第308 頁反面、第314 頁至第315 頁反面、第324 頁至第324 頁反面、第333 頁至第334 頁、
第341 頁至第342 頁反面、第354 頁至第355 頁反面、第36 3 頁至第364 頁、第373 頁至第373 頁反面、第378 頁反面 至第379 頁、第383 頁反面至第384-1 頁反面、第388 頁反 面至第389 頁反面、偵卷㈡第36頁),並有路口監視器翻拍 及現場蒐證照片20幀、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 查詢單、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附表卷證出處欄所載之報案紀錄、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 機監視器翻拍畫面等在卷可憑,此外,復有扣案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1 支及土地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提款卡1 張可佐,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考,足徵被告 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既在犯罪行為人手中,於被 害人匯款至犯罪行為人之上開人頭帳戶,迄警察受理報案通 知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時,犯罪行為人 實際上既得領取,對該匯入之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屬既遂 。是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阿琪」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年 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46 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 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與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 正途賺取金錢,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受轉交贓款予 詐欺集團,嚴重危害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 所為殊無可取,且犯後未能賠償任何被害人或達成和解,尚 難認其確有悔悟之心,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 良好,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失業,勉持之家庭經濟 狀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 情狀,分別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廠牌HTC 之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 )1 支,為被告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聯繫,屬本案詐欺取 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1頁反面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土地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1 張,雖係作為匯入本案詐 欺所得款項而使用之物,然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係本案被
告或其他共犯所有之物,且該提款卡並非違禁物,既經被害 人報案後列為警示帳戶,而無再受不法利用之虞,爰不併予 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宏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戶名 │ 金融機構 │ 帳 號 │
├──┼─────┼───────────┼─────────┤
│ 1 │許立穎 │中華郵政桃園北投明德郵│000-00000000000000│
│ │ │局 │ │
├──┼─────┼───────────┼─────────┤
│ 2 │張富凱 │中華郵政竹北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
│ 3 │程智宏 │中華郵政中壢頂壢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
│ 4 │何育德 │中華郵政楊梅光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
│ 5 │詹淨 │中華郵政中和大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
│ 6 │葉振根 │中華郵政鳳山縣府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
│ 7 │陳思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山分│000-000000000000 │
│ │ │行 │ │
├──┼─────┼───────────┼─────────┤
│ 8 │黃雅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丹鳳分│000-0000000000000 │
│ │ │行 │ │
├──┼─────┼───────────┼─────────┤
│ 9 │黃雅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丹鳳分│000-000000000000 │
│ │ │行 │ │
├──┼─────┼───────────┼─────────┤
│ 10 │葉振根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 11 │胡智堯 │華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 │000-000000000000 │
├──┼─────┼───────────┼─────────┤
│ 12 │朱家齊 │合作金庫銀行楊梅分行 │000-0000000000000 │
├──┼─────┼───────────┼─────────┤
│ 13 │李毅茹 │彰化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
│ 14 │李朝忠 │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
│ 15 │邱俊銘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
│ 16 │賀美玲 │土地銀行華江分行 │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金│被告取款時間、地│ │ │
│ │告訴人 │ │額(幣別:新臺幣)│點、金額(幣別:│卷證出處 │主文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告訴人 │於103 年7 月11日下午5 │於103 年7 月11日晚│提款帳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游士德共同意圖為│
│ │劉國祥 │時3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間7 時10分許,至臺│00000000000000號│局新店分局警詢│自己不法之所有,│
│ │ │假冒露天拍賣賣家,佯以│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筆錄、監視器翻│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劉國祥購物時,誤簽成批│3 段之台北富邦銀行│1.103 年7 月11日│拍畫面、臺北富│之物交付,累犯,│
│ │ │貨單,將造成購買12組模│自動櫃員機轉帳29,9│ 下午4時24分, │邦銀行自動櫃員│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型為由,指示劉國祥至自│89元至人頭帳戶許立│ 11,000元,樹林│機交易明細表、│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訂購。│穎所有郵局00000000│ 育英街郵局。 │內政部警政署反│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295491號帳戶中。 │2.103 年7 月11日│詐騙案件紀錄表│日。扣案門號○九│
│ │ │ │ │ 晚間6時18分, │、新北市政府警│八二一九一一一○│
│ │ │ │ │ 3萬元,樹林育 │察局新店分局江│號廠牌HTC 行動電│
│ │ │ │ │ 英街郵局。 │陵派出所受理刑│話(含SIM 卡壹張│
│ │ │ │ │3.103 年7 月11日│事案件報案三聯│)壹支沒收。 │
│ │ │ │ │ 晚間6 時23分,│單、受理各類案│ │
│ │ │ │ │ 14,000元,樹林│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育英街郵局。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4.103 年7 月11日│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晚間6時44分,6│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000元,樹林育│制通報單(見偵│ │
│ │ │ │ │ 英街郵局。 │卷㈠第17頁至第│ │
│ │ │ │ │5.103 年7 月11日│18頁、第22頁反│ │
│ │ │ │ │ 下午1時23分,8│面、第24頁反面│ │
│ │ │ │ │ ,005元,萊爾富│、第25頁反面、│ │
│ │ │ │ │ 北縣板震店。 │第54頁至第56頁│ │
│ │ │ │ │6.103 年7 月11日│、第62頁至第66│ │
│ │ │ │ │ 下午1時30分,8│頁) │ │
│ │ │ │ │ ,005元,彰化銀│ │ │
│ │ │ │ │ 行板橋分行。 │ │ │
│ │ │ │ │7.103 年7 月11日│ │ │
│ │ │ │ │ 下午2時12分,1│ │ │
│ │ │ │ │ 8,005元,家樂 │ │ │
│ │ │ │ │ 福樹林店臺灣新│ │ │
│ │ │ │ │ 光商業銀行。 │ │ │
├──┼────┼───────────┼─────────┤ ├───────┼────────┤
│ 2 │被害人 │於103 年7 月11日晚間6 │於103 年7 月11日晚│ │臺中市政府警察│游士德共同意圖為│
│ │呂惠美 │時27分許,詐騙集團成員│間6 時38分許,至臺│ │局警詢筆錄、監│自己不法之所有,│
│ │ │假冒電視購物臺服務人員│中市潭子區光陽路14│ │視器翻拍畫面、│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佯以呂惠美因操作錯誤│2 號統一超市內自動│ │中國信託銀行自│之物交付,累犯,│
│ │ │,將造成扣款情形為由,│櫃員機轉帳5,444元 │ │動櫃員機交易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指示呂惠美至自動櫃員機│至人頭帳戶許立穎所│ │細表、臺中市政│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操作取消扣款。 │有郵局000000000000│ │府警察局豐原潭│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91號帳戶中。 │ │子分駐所受理刑│日。扣案門號○九│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八二一九一一一○│
│ │ │ │ │ │單、金融機構聯│號廠牌HTC 行動電│
│ │ │ │ │ │防機制通報單、│話(含SIM 卡壹張│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壹支沒收。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表(見偵卷㈠第│ │
│ │ │ │ │ │17頁至第18頁、│ │
│ │ │ │ │ │第22頁反面、第│ │
│ │ │ │ │ │24頁反面、第25│ │
│ │ │ │ │ │頁反面、第67頁│ │
│ │ │ │ │ │至第68頁反面、│ │
│ │ │ │ │ │第70頁至第73頁│ │
│ │ │ │ │ │反面) │ │
├──┼────┼───────────┼─────────┤ ├───────┼────────┤
│ 3 │告訴人 │於103年7月11日某時許,│於103 年7 月11日下│ │新竹縣政府警察│游士德共同意圖為│
│ │陳秋敏 │見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午2 時8分 許,至新│ │局竹北分局警詢│自己不法之所有,│
│ │ │賣刊登販售嬰兒用品訊息│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 │筆錄、監視器翻│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致陳秋敏陷於錯誤,而│331 號匯款11,000元│ │拍畫面、台新銀│之物交付,累犯,│
│ │ │與對方聯絡,並依其指示│至人頭帳戶許立穎所│ │行自動櫃員機交│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匯款。 │有郵局000000000000│ │易明細表、內政│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91號帳戶中。 │ │部警政署反詐騙│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案件紀錄表、新│日。扣案門號○九│
│ │ │ │ │ │竹縣政府警察局│八二一九一一一○│
│ │ │ │ │ │竹北分局竹北派│號廠牌HTC 行動電│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話(含SIM 卡壹張│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壹支沒收。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錄表、受理詐騙│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便格式表、金融│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報單(見偵卷㈠│ │
│ │ │ │ │ │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第22頁反面、│ │
│ │ │ │ │ │第24頁反面、第│ │
│ │ │ │ │ │25頁反面、第74│ │
│ │ │ │ │ │ 頁 至第77頁反│ │
│ │ │ │ │ │面、第78頁反面│ │
│ │ │ │ │ │至第79頁) │ │
├──┼────┼───────────┼─────────┤ ├───────┼────────┤
│ 4 │告訴人 │於103 年7 月11日上午11│於103 年7 月11日下│ │臺北市政府警察│游士德共同意圖為│
│ │陳榮昭 │時許,見詐騙集團成員在│午1 時58分許,至新│ │局松山分局警詢│自己不法之所有,│
│ │ │露天拍賣刊登販售PS4 電│北市新莊區中山路1 │ │筆錄、監視器翻│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腦主機商品訊息,致陳榮│段69號華南銀行自動│ │拍畫面、華南銀│之物交付,累犯,│
│ │ │昭陷於錯誤,而與對方聯│櫃員機轉帳7,000 元│ │行自動櫃員機交│處有期徒刑肆月,│
│ │ │絡,並依其指示匯款。 │至人頭帳戶許立穎所│ │易明細表、內政│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有郵局000000000000│ │部警政署反詐騙│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91號帳戶中。 │ │案件紀錄表、臺│日。扣案門號○九│
│ │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八二一九一一一○│
│ │ │ │ │ │松山分局松山派│號廠牌HTC 行動電│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話(含SI M卡壹張│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壹支沒收。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表、受理各類案│ │
│ │ │ │ │ │件紀錄表、金融│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報單(見偵卷㈠│ │
│ │ │ │ │ │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第22頁反面、│ │
│ │ │ │ │ │第24頁反面、第│ │
│ │ │ │ │ │25頁反面、第80│ │
│ │ │ │ │ │至第80頁面、第│ │
│ │ │ │ │ │82頁、第84頁至│ │
│ │ │ │ │ │第85頁反面、第│ │
│ │ │ │ │ │86頁反面至第87│ │
│ │ │ │ │ │頁) │ │
├──┼────┼───────────┼─────────┤ ├───────┼────────┤
│ 5 │被害人 │於103 年7 月11日下午5 │於103 年7 月11日晚│ │臺北市政府警察│游士德共同意圖為│
│ │嚴雯 │時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間6 時20分許,至臺│ │局士林分局警詢│自己不法之所有,│
│ │ │網路拍賣服務人員,佯以│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 │筆錄、監視器翻│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因作業疏失,將嚴雯設為│320 號全家超商自動│ │拍畫面、台新銀│之物交付,累犯,│
│ │ │批發商,將造成每月自動│櫃員機轉帳14,123元│ │行自動櫃員機交│處有期徒刑伍月,│
│ │ │扣款為由,指示嚴雯至自│至人頭帳戶許立穎所│ │易明細表、內政│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有郵局000000000000│ │部警政署反詐騙│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91號帳戶中。 │ │案件紀錄表、臺│日。扣案門號○九│
│ │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八二一九一一一○│
│ │ │ │ │ │士林分局文林派│號廠牌HTC 行動電│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話(含SIM 卡壹張│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壹支沒收。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制通報單、受理│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式表(見偵卷㈠│ │
│ │ │ │ │ │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第22頁反面、│ │
│ │ │ │ │ │第24頁反面、第│ │
│ │ │ │ │ │25頁反面、第88│ │
│ │ │ │ │ │頁至第9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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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被害人 │於103年7月8日某時許, │於103 年7 月8 日晚│提款帳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游士德共同意圖為│
│ │李宛璇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間8 時23分許,至高│00000000000000號│局左營分局警詢│自己不法之所有,│
│ │ │賣人員,佯以李宛璇帳戶│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筆錄、監視器翻│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有問題為由,指示李宛璇│580 號合作金庫左營│1.103 年7 月8 日│拍畫面、合作金│之物交付,累犯,│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分行自動櫃員機轉帳│ 晚間7時44分,3│庫銀行自動櫃員│處有期徒刑伍月,│
│ │ │款。 │29,980元至人頭帳戶│ 萬元,樹林育英│機交易明細表、│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張富凱所有郵局0061│ 街郵局。 │內政部警政署反│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0000000000號帳戶中│2.103 年7 月8 日│詐騙案件紀錄表│日。扣案門號○九│
│ │ │ │。 │ 晚間8時36分,2│、高雄市政府警│八二一九一一一○│
│ │ │ │ │ 萬元,樹林育英│察局左營分局新│號廠牌HTC 行動電│
│ │ │ │ │ 街郵局。 │莊派出所受理刑│話(含SIM 卡壹張│
│ │ │ │ │3.103 年7 月8 日│事案件報案三聯│)壹支沒收。 │
│ │ │ │ │ 晚間8 時11分,│單、受理各類案│ │
│ │ │ │ │ 16,000 元,全 │件紀錄表、金融│ │
│ │ │ │ │ 家樹林新育英店│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報單、受理詐騙│ │
│ │ │ │ │4.103 年7 月8 日│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晚間9時8分3秒 │便格式表(見偵│ │
│ │ │ │ │ ,2 萬元,樹林│卷㈠第17頁反面│ │
│ │ │ │ │ 保安農會。 │、第23頁、第25│ │
│ │ │ │ │5.103 年7 月8 日│頁反面、第96頁│ │
│ │ │ │ │ 晚間9時8分53秒│至第96頁反面、│ │
│ │ │ │ │ ,1 萬元,樹林│第97頁反面、第│ │
│ │ │ │ │ 保安農會。 │99頁、第101頁 │ │
│ │ │ │ │ │反面至第103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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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告訴人 │於103 年7 月8 日晚間7 │於103 年7 月8 日晚│ │嘉義縣警察局竹│游士德共同意圖為│
│ │許素君 │時46分許,詐騙集團成員│間8 時20分許,至嘉│ │崎分局警詢筆錄│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佯以許素君之前所購買之│義縣竹崎農會自動櫃│ │、監視器翻拍畫│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手機殼時有誤,指示許素│員機轉帳5,013 元至│ │面、竹崎地區農│之物交付,累犯,│
│ │ │君至自動櫃員取消訂單。│人頭帳戶張富凱所有│ │會銀行自動櫃員│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郵局00000000000000│ │機交易明細表、│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號帳戶中。 │ │內政部警政署反│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日。扣案門號○九│
│ │ │ │ │ │、嘉義縣警察局│八二一九一一一○│
│ │ │ │ │ │竹崎分局龍山派│號廠牌HTC 行動電│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話(含SIM 卡壹張│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壹支沒收。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錄表(見偵卷㈠│ │
│ │ │ │ │ │第17頁反面、第│ │
│ │ │ │ │ │23頁、第25頁反│ │
│ │ │ │ │ │面、第104 頁至│ │
│ │ │ │ │ │第108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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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被害人 │於103 年7 月8 日某時許│於103 年7 月8 日晚│ │嘉義縣警察局民│游士德共同意圖為│
│ │黃証羣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模型│間7 時35分許,至嘉│ │雄分局警詢筆錄│自己不法之所有,│
│ │ │店店員,佯以黃証羣之前│義縣彰化銀行大林分│ │、監視器翻拍畫│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購買物品時,扣款程序輸│行自動櫃員機轉帳2 │ │面、彰化銀行自│之物交付,累犯,│
│ │ │入有誤,指示黃証羣至自│9,989 元至人頭帳戶│ │動櫃員機交易明│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動櫃員更改扣款程序。 │張富凱所有郵局0061│ │細表、內政部警│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0000000000號帳戶中│ │政署反詐騙案件│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紀錄表、嘉義縣│日。扣案門號○九│
│ │ │ │ │ │警察局民雄分局│八二一九一一一○│
│ │ │ │ │ │大林分駐所受理│號廠牌HTC 行動電│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話(含SIM 卡壹張│
│ │ │ │ │ │聯單、受理詐騙│)壹支沒收。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便格式表、受理│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機制通報單(見│ │
│ │ │ │ │ │偵卷㈠第17頁反│ │
│ │ │ │ │ │面、第23 頁 、│ │
│ │ │ │ │ │第25頁反面、第│ │
│ │ │ │ │ │110 頁至第112 │ │
│ │ │ │ │ │頁、第115 頁至│ │
│ │ │ │ │ │第116 頁反面、│ │
│ │ │ │ │ │第118 頁至第11│ │
│ │ │ │ │ │9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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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告訴人 │於103 年7 月4 日中午12│於103 年7 月4 日下│提款帳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游士德共同意圖為│
│ │凌崧雁 │時許,見詐騙集團成員在│午1 時1 分許,至臺│00000000000000號│局第五分局警詢│自己不法之所有,│
│ │ │奇摩拍賣刊登販售餐卷訊│中市東區建成路676 │ │筆錄、監視器翻│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息,致凌崧雁陷於錯誤,│號大智郵局自動櫃員│1.103 年7 月4 日│拍畫面、郵政國│之物交付,累犯,│
│ │ │而與對方聯絡,並依其指│機轉帳1,430 元至人│ 下午1時12分,1│內匯款執據、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示匯款。 │頭帳戶程智宏所有郵│ 4,005元,統一 │政部警政署反詐│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局00000000000000號│ 府運店中國信託│騙諮詢專線紀錄│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帳戶中。 │ 銀行。 │表、臺中市政府│日。扣案門號○九│
│ │ │ │ │2.103 年7 月4 日│警察局第五分局│八二一九一一一○│
│ │ │ │ │ 下午2 時32分,│北屯派出所受理│號廠牌HTC 行動電│
│ │ │ │ │ 15,005 元,統 │刑事案件報案三│話(含SIM 卡壹張│
│ │ │ │ │ 一耀心店中國信│聯單、受理各類│)壹支沒收。 │
│ │ │ │ │ 託銀行。 │案件紀錄表、受│ │
│ │ │ │ │3.103 年7 月4 日│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晚間7時32分,1│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0,005 元,中國│、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信託銀行樹林分│機制通報單(見│ │
│ │ │ │ │ 行。 │偵卷㈠第19頁反│ │
│ │ │ │ │4.103 年7 月4 日│面至第20頁、第│ │
│ │ │ │ │ 晚間7時33分,5│21頁反面、第22│ │
│ │ │ │ │ ,005元,中國信│頁反面至第23頁│ │
│ │ │ │ │ 託銀行樹林分行│反面、第122 頁│ │
│ │ │ │ │ 。 │至第123 頁反面│ │
│ │ │ │ │5.103 年7 月4 日│、第124 頁反面│ │
│ │ │ │ │ 下午3時2分,8,│至第127 頁反面│ │
│ │ │ │ │ 005元,萊爾富 │) │ │
│ │ │ │ │ 北縣板震店聯邦│ │ │
│ │ │ │ │ 銀行。 │ │ │
│ │ │ │ │6.103 年7 月4 日│ │ │
│ │ │ │ │ 晚間6時31分,3│ │ │
│ │ │ │ │ ,005元,全家板│ │ │
│ │ │ │ │ 橋篤行店聯邦銀│ │ │
│ │ │ │ │ 行。 │ │ │
│ │ │ │ │7.103 年7 月4 日│ │ │
│ │ │ │ │ 晚間6時32分,2│ │ │
│ │ │ │ │ 0,005元,全家 │ │ │
├──┼────┼───────────┼─────────┤ 板橋篤行店聯邦├───────┼────────┤
│ 10 │被害人 │於103 年7 月4 日下午4 │於103 年7 月4 日晚│ 銀行。 │苗栗縣警察局頭│游士德共同意圖為│
│ │彭思諳 │時56分許,詐騙集團成員│間7 時24分許,至苗│8.103 年7 月4 日│份分局警詢筆錄│自己不法之所有,│
│ │ │假冒露天拍賣賣家,佯以│栗縣頭份鎮學府路11│ 晚間6時33分,7│、監視器翻拍畫│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彭思諳購買衣服時,因作│0 號亞太技術學院內│ ,005元,全家板│面、郵政自動櫃│之物交付,累犯,│
│ │ │業人員疏失,致原訂購1 │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 橋篤行店聯邦銀│員機交易明細表│處有期徒刑伍月,│
│ │ │件誤訂購為12件為由,指│22,123元至人頭帳戶│ 行。 │、內政部警政署│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示彭思諳至自動櫃員機操│程智宏所有郵局0281│9.103 年7 月4 日│反詐騙諮詢專線│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作取消訂購。 │0000000000號帳戶中│ 晚間7時19分,1│紀錄表、苗栗縣│日。扣案門號○九│
│ │ │ │。 │ 4,005元,元大 │警察局頭份分局│八二一九一一一○│
│ │ │ │ │ 銀行樹林分行。│斗坪派出所受理│號廠牌HTC 行動電│
│ │ │ │ │⒑103年7 月4 日 │刑事案件報案三│話(含SIM 卡壹張│
│ │ │ │ │ 晚間7時37分,3│聯單、受理各類│)壹支沒收。 │
│ │ │ │ │ ,005元,元大銀│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行樹林分行。 │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⒒103年7 月4 日 │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晚間7時39分,1│、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005元,元大銀│機制通報單(見│ │
│ │ │ │ │ 行樹林分行。 │偵卷㈠第19頁反│ │
│ │ │ │ │ │面至第20頁、第│ │
│ │ │ │ │ │21頁反面、第22│ │
│ │ │ │ │ │頁反面至第23頁│ │
│ │ │ │ │ │反面、第128頁 │ │
│ │ │ │ │ │至第13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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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被害人 │於103 年7 月4 日下午5 │於103 年7 月4 日晚│ │屏東縣政府警察│游士德共同意圖為│
│ │蕭珮辰 │時45分許,詐騙集團成員│間6 時38分許、同日│ │局枋寮分局警詢│自己不法之所有,│
│ │ │佯以蕭珮辰訂購洗髮乳1 │晚間6 時41分許,至│ │筆錄、監視器翻│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組,於收取商品簽收時誤│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 │拍畫面、郵政存│之物交付,累犯,│
│ │ │簽為12組為由,指示蕭珮│3 段264-1 號深坑草│ │簿儲金簿封面影│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辰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地尾郵局自動櫃員機│ │本、聯邦銀行自│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訂購。 │各轉帳5,133 元、2,│ │動櫃員機交易明│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21 元(共計7,254 │ │細表2 紙、內政│日。扣案門號○九│
│ │ │ │元)至人頭帳戶程智│ │部警政署反詐騙│八二一九一一一○│
│ │ │ │宏所有郵局00000000│ │案件紀錄表、屏│號廠牌HTC 行動電│
│ │ │ │057488號帳戶中。 │ │東縣政府警察局│話(含SIM 卡壹張│
│ │ │ │ │ │枋寮分局枋寮派│)壹支沒收。 │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錄表、受理詐騙│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便格式表(見偵│ │
│ │ │ │ │ │卷㈠第19頁反面│ │
│ │ │ │ │ │至第20頁、第21│ │
│ │ │ │ │ │頁反面、第22頁│ │
│ │ │ │ │ │反面至第23頁反│ │
│ │ │ │ │ │面、第136 頁至│ │
│ │ │ │ │ │第138 頁反面、│ │
│ │ │ │ │ │第141 頁至第14│ │
│ │ │ │ │ │2 頁反面、第14│ │
│ │ │ │ │ │4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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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告訴人 │於103 年7 月4 日晚間6 │於103 年7 月4 日晚│ │南投縣警察局埔│游士德共同意圖為│
│ │戴鈺儒 │時3 分許,詐騙集團成員│間7 時17分許,至南│ │里分局警詢筆錄│自己不法之所有,│
│ │ │假冒奇摩拍賣客服人員,│投縣埔里鎮北平郵局│ │、監視器翻拍畫│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佯以戴鈺儒購買衣服時,│自動櫃員機轉帳7,98│ │面、郵政自動櫃│之物交付,累犯,│
│ │ │因業務人員疏失而誤設為│9 元至人頭帳戶程智│ │員機交易明細表│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批發商,將造成連續扣繳│宏所有郵局00000000│ │、內政部警政署│如易科罰金,以新│
│ │ │12個月為由,指示戴鈺儒│057488號帳戶中。 │ │反詐騙諮詢專線│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 │ │紀錄表、南投縣│日。扣案門號○九│
│ │ │期扣款。 │ │ │警察局埔里分局│八二一九一一一○│
│ │ │ │ │ │埔里派出所受理│號廠牌HTC 行動電│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話(含SIM 卡壹張│
│ │ │ │ │ │聯單、受理各類│)壹支沒收。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機制通報單(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