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464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464,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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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呂佳臻
  法定代理人呂冠鋐
  法定代理人鍾金英
  被 告  張黃凱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4 號因103 年度審交
易字第135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19分
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呂佳臻
  法定代理人呂冠鋐
  法定代理人鍾金英
  被 告  張黃凱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呂佳臻
  法定代理人呂冠鋐
  法定代理人鍾金英
  被 告  張黃凱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理賠金),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
  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1358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呂佳臻
              原告法定代理人 呂冠鋐
              原告法定代理人 鍾金英
              被  告 張黃凱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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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