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呂佳臻
法定代理人呂冠鋐
法定代理人鍾金英
被 告 張黃凱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4 號因103 年度審交
易字第135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19分
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呂佳臻
法定代理人呂冠鋐
法定代理人鍾金英
被 告 張黃凱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呂佳臻
法定代理人呂冠鋐
法定代理人鍾金英
被 告 張黃凱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理賠金),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
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1358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呂佳臻
原告法定代理人 呂冠鋐
原告法定代理人 鍾金英
被 告 張黃凱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