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175號
CHDV,103,訴,1175,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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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柏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興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達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琨財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釋明其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情形,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
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達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琨 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住所,雖與其戶籍資 料所載戶籍地(彰化縣溪湖鎮○○路000巷00號)相符,然本 院依該址送達訴訟文書,卻因「遷移」遭退回,致無法送達。 本院再依職權調取其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亦無 在監在押或出境之情形。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 ,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或釋明其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情形,聲請公示送達。逾期 不補,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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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