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俊博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湧昌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6,676,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132元,扣除作為訴訟
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6,632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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