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3年度,14號
CHDV,103,法,14,2014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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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益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2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財團法人陳文卿文教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陳秀卿文教基金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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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