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371號
CHDV,103,司聲,371,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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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賴彰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若有
  過世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
二、按上列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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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