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71號聲 請 人 賴彰州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若有 過世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二、按上列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