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369號
CHDV,103,司聲,369,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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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蕭家聲
      蕭家齊
      蕭家輝
      蕭連章
      蕭献章
      蕭家隆
      蕭純如
      蕭宣正
      蕭崇治
      蕭子森
      蕭子林
      蕭峰章
      蕭伯仁
      蕭夢璋
      蕭源泉
      蕭裕錕
      蕭家恩
      蕭豐田
      蕭崇仁
      蕭永忠
      蕭家瑜
      蕭家道
      蕭岩松
      蕭明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1號確認派下權存在
事件之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1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關於聲 請人蕭純如及被告祭祀公業蕭長房之部分因提起上訴,全案 並未全部確定等情,有終結事項維護記錄在卷可稽,訴訟費 用之負擔尚無法確定,故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二、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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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