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69號聲 請 人 蕭家聲 蕭家齊 蕭家輝 蕭連章 蕭献章 蕭家隆 蕭純如 蕭宣正 蕭崇治 蕭子森 蕭子林 蕭峰章 蕭伯仁 蕭夢璋 蕭源泉 蕭裕錕 蕭家恩 蕭豐田 蕭崇仁 蕭永忠 蕭家瑜 蕭家道 蕭岩松 蕭明桐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1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之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一、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1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關於聲 請人蕭純如及被告祭祀公業蕭長房之部分因提起上訴,全案 並未全部確定等情,有終結事項維護記錄在卷可稽,訴訟費 用之負擔尚無法確定,故本件聲請予以駁回。二、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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