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684號
CHDV,103,司票,684,201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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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黃美曰
上列聲請人黃美曰因與相對人柯景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美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到期日起計息,惟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
  ,故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
  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柯景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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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