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黃美曰
上列聲請人黃美曰因與相對人柯景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美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到期日起計息,惟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
,故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
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柯景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