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冠豪
相 對 人 林玉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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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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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尚欠金額(新臺幣)│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 (提 示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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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年11月29日 │2,157,200元 │1,153,551元 │未記載 │103年9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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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35,506元 │未記載 │103年8月13日 │ │ │
│ │ │ ├────────┼─────┼─────────┤ │ │
│ │ │ │37,786元 │未記載 │103年8月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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