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陳泳清
上列聲請人陳泳清因與相對人李氏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陳泳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11月5 日補呈狀所稱:相對人支付利息僅至101 年10月20
日止,即未再支付利息,債權即視同全部屆期等語。請說明系爭
借款債務是否有如未支付利息,即視同全部屆期之約定,如有,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