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291號
CHDV,103,司促,15291,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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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施成臻
債 務 人 姚凱議
一、債務人施成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叁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
  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施成臻姚凱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
  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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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