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81號
債 權 人 黃昭文
上列債權人黃昭文因與債務人元友成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黃昭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敘明請求利率及利息起
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元友成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陳秀珠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
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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