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9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債 務 人 曾建榤
債 務 人 曾世明
一、債務人曾建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捌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
對債務人曾建榤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曾世明
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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