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864號
CHDV,103,司促,14864,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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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6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鮑澤仁
債 務 人 林宣名
債 務 人 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捌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壹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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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