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855號
CHDV,103,司促,14855,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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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55號
債 權 人 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芳
上列債權人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頂新製油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魏應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魏應充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
  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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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