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55號
債 權 人 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芳
上列債權人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頂新製油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魏應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魏應充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
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