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285號
CHDV,103,司促,14285,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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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8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葉振豐
債 務 人 張樹勳即鹿港煤氣行
債 務 人 施文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玖仟叁佰伍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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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