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6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葉庭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壹拾貳11312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葉庭凱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
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312元,專案補償款23921元,共
計新臺幣3523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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