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265號
CHDV,103,司促,14265,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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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6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謝宜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零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宜婕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
  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809元,專案補償款23787元,共
  計新臺幣3659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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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