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815號
CHDV,103,司促,13815,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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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蔡芳文於民國100年8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785元及費用233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
  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緣相對人蔡芳文於民國97年7月9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3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19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4806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芳文 431│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4822 │0000000000│10月 20日  │      │       │
│  │元  │607    │起     │      │       │
├──┼───┼─────┼──────┼──────┼───────┤
│ 002│新臺幣│蔡芳文 456│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729元│0000000000│10月 20日  │      │       │
│  │   │109    │起     │      │       │
├──┼───┼─────┼──────┼──────┼───────┤
│ 003│新臺幣│蔡芳文 456│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57036 │0000000000│10月 20日  │      │點七五    │
│  │元  │1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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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