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779號
CHDV,103,司促,13779,201411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務 人 賴強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