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3年度,71號
CHDV,103,事聲,71,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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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71號
異 議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文淮
相 對 人 凱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03年度司促字第1109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鈞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94號支付命令裁定 送達異議人後,異議人收受上開裁定書因行政疏失未於20日 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但其與相對人之採購流程確實不符 程序、提供非健保署核可之衛材之事屬實等語。二、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 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 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 ,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 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 24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 項、第136條第1項前段、第137條第1項等規定,「對於無訴 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送 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 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 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三、經查,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94號支付命令,業已於103 年9月12日送達於異議人,並由異議人之受僱人收受,此為 異議人所不否認,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開支付命令已 於103年9月12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之事實,即無疑義,異議 人自應於103年9月12日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惟 本件異議人遲至103年10月7日始具狀提出異議,顯逾不變期 間,其異議自非合法。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 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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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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