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2號
CHDV,102,醫,2,2014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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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陳昭棚
      張陳金盆
      陳秀絹
      莊陳秀蓮
      陳秀美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棚
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守仁
被   告 周景德
      吳育政
      溫仁和
      鄭苑華
      辜莉絲
      黃婉如
      呂淑華
      葉蕙菁
      劉淑萍
      洪淑慧
      陳淑麗
      李艷虹
      蔡佳真
      羅清霜
      洪思純
      蕭綺嬅
      林怡瑜
      林芳梓
      簡秀米
      黃鳳儀
      蔡佩珊
      游宜芳
上二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緣原告之母親陳洪近曾有中風紀錄,然中風後均由原告陳昭 棚悉心照料,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9日陳洪近因喉嚨痰 液不易咳出,原告陳秀絹建議叫救護車護送原告之母至彰化 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基醫院)抽痰 ,嗣原告陳秀絹先至路口以預備為救護車帶路,豈料,原告 陳秀絹至路口等待之際,竟發生車禍昏迷不醒,救護車只得 先送原告陳秀絹至附近醫院急診,嗣再回頭載送原告之母至 彰基醫院抽痰。而於原告之母等待救護車期間,原告陳昭棚 隨即服侍在旁,並對母親按摩以舒緩不適,期間約過40分, 救謢車始抵達住處,救護人員將其母以擔架抬上車,原告陳 昭棚隨之上車注意其母狀況。又送醫原欲為原告之母抽痰, 原告叫救護車是為了免除門診掛號排隊、漫長門診候診時間 、各種檢驗排隊時間、領藥等待時間及為原告多留時間看書 參加考試,故原告之母實非有緊急病症,且除上述送醫及先 前93年眼疾、94年耳疾,與96、97年為申請看護就診外,並 無其他醫療紀錄,顯見原告之母之身體狀況比同年齡者良好 。詎因特務人員有一些非常惡毒之目的,要讓原告之母親出 院時成為植物人,即煽動彰化縣消防局芬園分隊、彰基醫師 及加護病房、普通病房之護理人員虐待原告母親,被告彰基 醫院並因醫務管理不當,以及其餘被告即相關醫務人員之誤 診、醫療不當、惡意虐待,導致原告母親身體無法負荷,產 生水腫、尿道發炎、發燒、肺炎及急性呼吸衰竭等病症,致 使原告之母於100年3月24日死亡,其被告等之侵權行為說明 如下:
一、急診室醫師即被告周景德受到特務人員之煽動,於100年2 月19日未待原告陳昭棚說完到院緣由即拉起布廉,將原告 陳昭棚推開說到外面去,並未經原告同意之前即為原告之 母插管、插鼻胃管、置入導尿管後,拉開布廉即說原告之 母1.尿道感染。2.昏迷指數只有七分,約30分鐘後,親自 為原告之母注射很大劑量的胰島素。詳細說明如下: ㈠ 插管行為:
⒈原告之母一生未曾有氣喘、肺部毛病,曾先後於100年2月 14日、同年月19日分別食畢晚餐、早餐後行走約30公尺後 呼吸有些喘情形,剛開始呼吸次數每分鐘31次,但因均有 原告陳昭棚為其母按摩而變得呼吸平順,因前五天也有類 似情形,原告始叫119救護車至醫院檢查,原告之母十年 來只有這二次,絕無病歷稱之「住院前一個星期呼吸急促 」,故該病歷係屬偽造。
⒉又原告之母在急診室時,人自始至終都很清醒,參之被告



周景德為原告之母照腦部電腦斷層攝影後,急診室的護理 人員親自去請神經科醫師到急診室看過X 光片後說:「我 媽媽腦部正常」;加護病房醫師即被告吳育政曾在加護病 房對原告陳昭棚說:「我媽媽的肺部根本沒有怎樣」;於 100年2月20日我媽媽之腦波檢查清醒(人之呼吸中樞在大 腦);被告溫仁和在原告之母轉至普通病房的第二天用台 語說「急診室的那個醫醫師很夭壽,我媽媽根本不該插管 」,被告周景德判斷原告之母昏迷指數只有七分不知是如 何診斷的?
⒊另被告周景德未經家屬討論同意即為原告之母插管,隔了 3、40分鐘才拿同意書給原告陳昭棚簽名,之所以簽名是 怕拔除插管時會惡意動手腳而不得不簽,因被告周景德插 管之行為導致原告之母因呼吸衰竭而死。
㈡ 插鼻胃管行為:
十年來原告陳昭棚幾乎每餐為其母餵食,寧可放棄準備十 年之中醫特考即使落榜也不要原告之母裝鼻胃管。至94年 底,原告之母吞嚥功能有進步,雖7年前亦有親友建議裝 設,但為了其母健康、避免其受感染及身體機能退化,再 辛苦亦在不問。被告周景德幫原告之母插鼻胃管行為,導 致原告母親身體機能衰退、感染而死亡。
㈢ 置入導尿管行為:
⒈原告之母十年來小便正常,一生未曾水腫、或有泌尿、腎 臟毛病問題就醫、服藥,入院當時原告之母短褲內有大、 小二紙尿片,根本不必置入導尿管,但被告周景德在還沒 採尿、採血送驗前,就說原告之母尿道感染,不知是如何 診斷的?而被告彰基醫院100年2月19日之尿液檢查為0.20 g/dl,不知正確或又是偽造文書?
⒉因被告周景德之置入導尿管行為導致原告之母於加護病房 的第二天開始即為嚴重的水腫,水腫是危急症候,外侵肌 肉則為腫,再及上焦則為喘,數日不通可導致死亡,原告 之母確實於出院前數天有喘的現象,並導致尿路敗血症而 於100年3月24日死亡。
㈣ 注射胰島素行為:
⒈原告之母一生血糖正常,未有血糖問題毛病,更未曾罹患 糖尿病就醫、服藥,只有在91年跌倒時送至鹿港百川醫院 即現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鹿港分院就醫,住院約10天 ,期間為原告之母紙尿褲時有發現小螞蟻,但因原告陳昭 棚每天為其母按摩,約10天後就不再有小螞蟻,此情形一 直到100年2月19日都血糖正常。
⒉被告周景德在上開插管後驗血糖,告知原告之母血糖305



(病歷偽造376),並說明出院時會成為植物人,但其醫 學根據何在?當時原告之母是意識清醒,其後被告周景德 為原告之母安排照腦部電腦斷層攝影後,經神經科醫師到 急診室看過腦部電腦斷層攝影X光片後說:「我媽媽腦部 正常」。又原告之母在加護病房的20天人都很清醒,認識 原告陳昭棚。另於出院前夕雖陷入半昏迷,原告陳昭棚要 為其母抽痰原告之母也配合張嘴,在在證明原告之母即使 人快往生了,還認識原告陳昭棚。所以,被告周景德稱昏 迷指數只有七分實為誤診,並在原告陳昭棚面前親自為原 告之母施打了一次胰島素,其劑量為在普通病房注射之10 倍以上。嗣後被告周景德始告知原告陳昭棚母親病況,並 要求原告陳昭棚簽同意書,原告陳昭棚眼看母親已被插鼻 胃管、氣管、導尿管,迫於情勢,只能依順醫師指示簽立 同意書。
三、加護病房醫師即被告吳育政自100年2月19日至同年3月15 日止所為之不當醫療,說明如下:
㈠ 不准原告主張原告之母會診中醫:
原告之母在急診室置入導尿管,轉到加護病房的第二天即 開始嚴重的水腫,原告陳昭棚在加護病房多次要求自費為 其母會診中醫而遭被告吳育政拒絕,之後才拿中醫自費同 意書讓原告陳昭棚簽,簽後又不准會診中醫,被告吳育政 在偵查稱拒絕理由是「看原告陳昭棚經濟情況不太好,他 們是好心」,如此勢利致原告之母在加護病房的十多天就 腫了十多公斤,又於偵查中復稱有中西醫雙證照,當時使 用之(西)藥效已經很強等語,但原告認為藥效很強則是 攻代太過,原告之母的水腫(小便癃閉)原因就是攻代太 過。另被告吳育政應當知悉嚴重的水腫造成病人之喘甚至 數日後可引至死亡,顯見原告之母水腫是因醫療不當所造 成的。
㈡ 不准為原告自費為其母注射白蛋白:
被告吳育政說:「我媽媽嚴重的水腫是因為白蛋白太低」 ,故原告陳昭棚要求自費為其母注射白蛋白,但被告吳育 政卻說「不用花那個錢」,而任由原告之母日益嚴重的水 腫。凡病「急則治其標,緩則治其本」,原告之母被置入 導尿管而成嚴重的水腫後,而白蛋白不足,為何原告陳昭 棚要自費為提母注射白蛋白而不淮?但在普通病房可以自 費,且護理人員於每天短時間內卻為原告之母連續住射三 瓶白蛋白。
㈢ 對原告之母注射胰島素:
被告吳育政對從無糖尿病史原告之母施以高劑量之胰島素



,此有被告周景德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 續第116號號案件中供稱「... 而該病人是該日下午5時30 分轉至加護病房,... 是加護病房之醫生為該名病患所施 打」,被告吳育政之誤診,實無疑異。
㈣ 因被告吳育政醫療不當及加護病房護理人員護理不當而使 原告母親在加護病房時血壓很高。他們沒有將原告母親之 血壓降下來就是醫療不當。雖然醫師寫有開降血壓的藥, 但有沒有做不知道。不管他們有沒有開降血壓的藥,他們 就是惡意的讓原告之母的血壓過高,讓原告母親腦中風。 ㈤ 在檢察署作偽證稱原告之母左手腕沒斷,並使加護病房護 理人員對原告母親作集體虐待行為。
四、普通病房醫師即被告溫仁和於100年3月15日後就診時所為 之誤診,說明如下:
㈠ 100年3月15日血糖值107,100年3月16日血糖值111,100 年3月16日血糖值86,這三次血糖正常,但是也注射胰島 素,應有誤診。
㈡ 由於被告溫仁和醫囑不當,導致原告之母血壓太高。 ㈢ 原告母親在出院前二小時,護理人員拔除其鼻胃管,有很 嚴重之護理疏失,雖不是被告溫仁和指示及拔除。但是病 歷是簽溫仁和醫師。
㈣被告溫仁和對於護理人員之醫德管理與護理教育不當。 五、加護病房及普通病房護理人員即被告鄭苑華辜莉絲、黃 婉如、呂淑華葉蕙菁劉淑萍洪淑慧陳淑麗、李艷 虹、蔡佳真羅清霜洪思純蕭綺嬅林怡瑜林芳梓簡秀米等16人之侵權行為簡要說明如下:
㈠ 在加護病房及一般病房之護理人員即被告鄭苑華辜莉絲黃婉如呂淑華葉蕙菁劉淑萍洪淑慧陳淑麗李艷虹蔡佳真羅清霜洪思純蕭綺嬅林怡瑜等14 人於原告之母血糖正常(80~120)時注射了17次的胰島素 。即使100年3月2日醫生寫"hold",護理人員還是注射胰 島素。又"hold"不代表停止注射,當天護理人還注射3次 胰島素,"hold"翻譯成英文是類似控制住的意思。 ㈡ 在加護病房中之護理人員即被告李艷虹洪思純等2 人於 原告之母血糖過低的71及76注射胰島素。血糖正常注射胰 島素後易使血糖降低,而血糖過低會傷害腦細胞、腦神經 、造成永久性的神經障礙,及其他人體極嚴重傷害,而血 糖過低如低於某一數值一段時間會造成植物人甚至死亡。 ㈢ 在普通病房之護理人員即被告林芳梓簡秀米等2 人,於 原告之母血糖正常時(80~120)之間注射3次胰島素。 ㈣ 原告之母左手腕在加護病房被弄斷。被告溫仁和醫師有替



原告之母安排照x光,但被告溫仁和醫師回答說看不出來 ,原告之母左手腕關節處有斷,很難治療,所以被告溫仁 和才很客氣說看不出來。
㈤ 原告之母數年來脈象柔如,但在加護病房及在普通病房卻 血壓超高。
六、護理人員即被告黃鳳儀蔡佩珊於加護病房中集體虐待原 告之母行為簡要說明如下:
自100年3月10日的凌晨、清晨及中午止之11小時內,原告 之母至少被虐待三次,每次虐待至少時間40分以上,虐待 到原告之母呼吸很喘、喘到胸部、腹部極為嚴重的震動、 喘到呼吸很急促、喘到每分鍾呼吸60、70幾次以上。原告 之母在加護病房被虐待三次,也許是打針,或是藥物,原 告陳昭棚去以後護理人員走開,所以原告是沒有親眼看到 護理人員虐待原告之母,但是拉開布廉後有看到原告之母 喘的很厲害,當時護理人員也不處理,也沒有值班醫師。 後改稱原告沒有寫被告黃鳳儀蔡佩珊虐待原告母親,是 其他的護理人員,只是當時依病歷記載被告黃鳳儀、蔡佩 珊為當時照顧原告母親之護理人員。原告不知道是那一位 用斷的。
七、護理人員即被告游宜芳之侵權行為簡要說明如下: 於100年3月24日,於原告之母還活著時就拔除其母的鼻胃 管,其一時嚴重的護理疏失,如果原告之母回家後再活數 天或更久,那原告之母是否該活活的被餓死?還是再送到 醫院,再被誤診、在加護病房被集體虐待?
八、本件法律依據:
㈠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 為共同行為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及同法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㈡ 次按民法第192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規定,不法 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㈢ 再按民法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 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 ,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㈣ 另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等非財產法益之損害賠償) 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生額。
㈥ 按醫師或醫院提供特殊之醫療技能、知識、技術與病患訂 立契約,為之診治疾病,係屬醫療契約,依學說及實務見 解均認為係屬委任契約或近似於委任契約之非典型契約。 原告陳昭棚之母親陳洪近因身體不適前往被告彰基醫院急 診,並先後分別由被告周景德吳育政溫仁和等三名醫 師為其診治及本案相關護理人員協助醫療照護行為,原告 與被告彰基醫院間,應成立性質上類似於委任關係之醫療 契約。被害人陳洪近因被告等之醫療疏失行為致死,被告 等自應負債務不完全給付責任。
九、查被告等23人導致原告之母死亡,就原告等人所受損害說 明如下:
㈠ 喪葬費:合計50萬元,由原告陳昭棚支出。有收據的計 447,495元。沒收據的由頌經人員及親友參加拜拜用餐 30,000元及各項雜項支出27,505元,合計50萬元。 ㈡ 精神賠償:被告等人應連帶賠償原告5人精神賠償金每人 各840萬元。
㈢綜上合計賠償金額為4,250萬元。被告周景德吳育政、溫 仁和,加護病房的護理人員、普通病房護理人員及彰基醫 院醫務管理人員是服務於被告彰基醫院,所以被告彰基醫 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㈠ 被告周景德說未替原告之母打胰島素,那為何原告之母不 久之後血糖減為225?原告之母因被誤診而被送往加護病 房後,測得血糖值為225,雖有高了一些,並在被告周景 德處理之後,但血糖能於短時間迅速回穩,則表示原告之 母身體狀況還很好,顯與被告所述不符。
㈡ 100年2月19日原告為其母按摩後,為了做個檢查,才打11 9救護車,而打119救護車的人並非都是急症或重症,是為 了節省時間,且送到急診室時當原告陳昭棚告知被告周景 德其母呼吸為每分鐘31次事宜時,被告周景德卻問原告陳 昭棚非相關病情之退休事項後而對原告母親亂診斷。又原 告陳昭棚亦沒有說過「病人呼吸急促、呼吸困難、意識狀 態改變」等語。原告之母在急診室及加護病房時都很清醒 ,連17年沒見面的人都不會認錯,更在照過腦部電腦斷層 攝影後,神經科醫師有到急診室看過原告之母X片之後稱 原告之母腦部正常。隔日腦波檢查也是清醒的。 ㈢被告周景德插管,並非在照X光、腦部電腦斷層掃瞄後, 而是原告之母在急診室後不到數分鐘即為之,並沒有查覺



病人症狀是否改善,也沒有和家屬討論,況隔天(即100 年2月20日)加護病房的被告吳育政稱原告之母肺部根本 沒有怎樣。
㈣原告之母在上救護車前經原告陳昭棚按摩70分鐘,所以原 告之母並未如病歷上所言有發燒情形,況病歷載明是37.5 度,也不是發燒,但依急診室護理紀錄,原告之母是36度 ,被告周景德說原告之母有發燒情形是偽造文書。 ㈤原告之母到急診室時「並無呼吸短促,意識程度改變」( GCS 9~13),但護理人員記載GCS為E4M6V5 SUM:15,更 可證明被告周景德說原告之母的昏迷指數只有七分之誤診 。又原告之母B.P.(血壓)為96/63。GCS E4 M 6 V5 SUM :15,但因已被插管,所以V5只好無奈的改為V1SUM也無 奈的改為11。
㈥被告周景德未抽血送驗前即說原告之母尿道感染,為此在 加護病房時曾多次欲自費為會診中醫,但遭回答原告之母 尿道感染已經好了。又對於無法解尿一事,那為何當時原 告之母短褲內包著大、小二紙尿片?若言插尿管採取尿液 ?如要採尿,插入導尿管取尿之後,尿管就可拔出拋棄了 ,為何要留置導尿管?另對於置入導尿管為了監測尿量乙 情,原告陳昭棚認為在急診室時,雖有時去洗手間,不敢 說分秒沒有離開原告之母,但為何沒有看到護理人員或其 他的醫務人員量(記錄)尿量。如有監測尿量,『為何隔 天』原告之母即開始極為嚴重的水腫?
㈦施打胰島素為必要之醫療處置,未違反醫療常規? 被告周景德稱依據病歷記載未對原告之母測得血糖376時 施打胰島素,那為何原告的血糖於不到數小時就從376降 為225,降了142,那表示其母身體功能很好,可以自己分 泌胰島素來降低稍高的血糖,所以被告周景德才沒有為原 告之母注射胰島素?那為何加護病房的被告吳育政於原告 之母血糖值225時就注射胰島素?又林子翔察官曾於偵查 庭問被告吳育政,血糖376是否應該注射胰島素?被告吳 育政回答說:「血糖376是高了一些,但還不用注射胰島 素。」為何檢察官會如此問?根本是被告周景德偽造文書 。
㈧被告吳育政於原告之母血糖低於正常的80時,曾一次於醫 囑單上寫「hold」,但是護理人員於原告之母血糖過低的 71及血糖過低的76也注射胰島素,護理人員並未理會被告 吳育政的「hold」,被告吳育政有嚴重的失職及監督不週 。
㈨對於原告指訴與病歷記載不符部分:




除有急診室被告周景德偽造文書外,另有被告彰基醫院的 偽造文書,乃因⑴入院診斷:原告之母不論在急診室或加 護病房人都很精明⑵沒有在住院前一個禮拜呼吸急促,絕 對是被告彰基醫院偽造文書。⑶出院診斷:上腸胃道出血 ?請問被告彰基醫院是怎樣診斷的?『還是用猜的?』 原告之母親在入院之前絕對沒有氣促一週、食欲變差、近 1、2日尿量變少、意識不清等問題,原告也未告知原告母 以前有服用科學中藥、人參,病歷均應屬偽造。 ㈩ 原告之母於100年2月19日至彰基醫院急診室真相: ⒈原告之母雖為84歲病患,但自93年、94年高血壓、陳舊性 的中風出院後,原告陳昭棚一口一口的餵食後,約二個星 期後原告之母的血壓就一直很正常,脈象至94年底至100 年2月19日的清晨均很柔和。又返家後原告陳昭棚每天都 為其母按摩五小時以上,所以原告之母除了原告陳昭棚不 敢讓她自已走之外,身體狀況不但比同年齡沒有中風、甚 至比六十歲沒有中風的人還好。
⒉原告之母沒有食慾變差,自94年底原告陳昭棚每天三到四 次親自為其母餵食,每次三碗。100年2月19日入院後,原 告之母也許因為食慾好,吃太飽後躺著休息時而胃食道逆 流而喘。
⒊原告之母入被告彰基醫院後1至2日沒有尿量減少。又尿道 感染的治療方法是插入導尿管嗎?就算原告之母尿道感染 ,而尿道感染也不會水腫,更不會全身極為嚴重的水腫。 所以原告陳昭棚每天至少為其母按摩五小時,雖然按摩不 是治療尿道感染,但按摩卻能增進人的身體所有臟腑的機 能,增強人的抵抗力。也因此之前原告之母於99年1月的 尿道感染也許早就已經好了。
⒋原告之母自80年起平日有平用科學中藥之習慣,90年跌倒 時,也常去中醫診所看診,自94年後,原告陳昭棚是經常 買健康食品如桂格四物飲、桂格人參、桂格活靈芝等給原 告之母喝,但沒有告訴被告周景德、彰基醫院任何醫師、 任何護理人員或其他人員,原告之母以前有服用科學中藥 、及喝人參,為何病史記載原告之母有服用人參、科學中 藥的習慣?難道是超越時空通靈?
被告周景德於100年2月19日在急診室時為病人所做檢查與 處置真相:
⒈白血球(WBC)正常範圍為5000到10000,絕不是被告彰基 醫院所設正常範圍為3500到9100。就算後來驗出原告之母 當時的白血球是20700,但白血球和昏迷指數有關嗎?又 白血球20700和糖尿病有關嗎?就算後來得知原告之母白



血球20700及尿道感染,那也是被告周景德為其母插管、 插鼻胃管、置入導尿管,並親自為其母注射很大劑量胰島 素之後才知道的。又原告之母上救護車之前、及到彰基醫 院急診室時絕對是呼吸非常平順,完全不喘,絕對沒有人 看到原告之母到急診室時或在急診室時有喘,且在上救護 車前,原告陳昭棚多次摸其母的頭額涼涼的,所以原告之 母進到急診室絕對沒有發燒,其體溫應是低於37度。而被 告答辯狀「有泌尿道感染的可能性極高」,根本就是不敢 負責的答辯。另原告陳昭棚絕對沒有說過原告之母「近1 至2日尿量減少」,或『無法解尿』等語。
⒉加護病房雖於100年2月25日拔除導尿管,但原告之母水腫 愈來愈嚴重,卻又不准原告陳昭棚會診中醫,為何要拿中 醫自費同意書給原告陳昭棚簽?而簽了之後不會診中醫的 理由是他(被告吳育政)看原告陳昭棚經濟情況不太好, 還敢自稱是好心?被告彰基醫院給的繳費單,原告陳昭棚 都在五分鍾內就繳了,經濟上絕對沒有問題,根本就是加 護病房的被告吳育政要使原告之母極為嚴重的水腫,而不 准自費會診中醫。而原告之母白蛋白不足不淮自費注射白 蛋白,那為何要檢驗白蛋白?難道又是同不淮我自費為我 媽媽會診中醫一樣嗎?是『因為他(被告吳育政)看我經 濟情況不太好嗎?』
⒊插導尿管的用意是要將膀勝內的小便引流出來,並監測尿 量,並不會導致病人水腫。請問原告之母於急診室引流多 少小便出來?插導尿管的用意是要監測尿量?那為何沒有 看到任何一位醫務或護理人員量或記錄原告之母的尿量! 插導尿管的用意是要將膀勝內的小便引流出來,那為何原 告之母被被告周景德借各種名義插入導尿管而導致上半身 極為嚴重的水腫?
⒋原告之母入急診室時,呼吸每分鍾30~32次,而呼吸每分 鍾30~32次是有快了一些,但也絕對不會呼吸非常急促費 力。又呼吸每分鍾30~32次也絕對不需插管。另被告周景 德沒有向原告陳昭棚解建議插管。
被告吳育政於100年2月19日至100年3月10日在加護病房時 為病人所做檢查與處置真相:
⒈被告周景德沒抽血、也還未採尿送驗前說:「我媽媽尿道 感染」,都還不敢說原告之母有「尿路敗血症」,但被告 吳育政於偵查庭時說:「雖然腦部正常,肺部根本沒有怎 樣,但尿路敗血症還是要插管(指插氣管)」,是被告吳 育政絕對是偽證,而尿路敗血症和插管(指插氣管)有關 係嗎?依加護病房的護理記錄是為原告之母作出院準備,



尿路敗血症幾天就會好?這證明原告之母於100年2月19日 於急診時,根本沒有尿路敗血症,是於加護病房數天後及 於普通病房因醫療不當、護理不當而罹患尿路敗血症,亦 非敗血病導致之代謝性腦病變至內科加護房就醫。 ⒉在加護病房如有給於原告之母足夠的水份補充,那為何原 告之母在加護病房的血壓麼高?會發生極為嚴重的腦中風 ?第二天開始極為嚴重的水腫?
⒊被告吳育政開立利尿劑促進排尿,但是原告之母卻日益嚴 重的水腫。
⒋於99年1月間,原告之母曾因等候門診太久致血壓太高而 嘔吐,於是原告陳昭棚用輪椅推其母到該院的急診室吊個 點滴,不久原告之母血壓就正常了,就可以出院了。是原 告之母自94年出院後到100年2月19日也只有那一次嘔吐之 外,從未曾嘔吐。又於100年2月19日,原告陳昭棚坐於救 護車旁,救護原原先其母量血壓,但當原告陳昭棚問及血 壓多少時,救護員卻回答說「血壓計壞掉」。是原告之母 上救護車之前及上救護車之時及急診室時均沒有吐。 ⒌既然原告之母可以於100年3月8日拔除插管,且拔除成功 ,那表示原告之母雖被插管、插導尿管而全身極為嚴重的 水腫,還可以拔管自已呼吸,那表示當時原告之母的身體 情況還可以。又為使原告之母不再插管,故原告陳昭棚回 答被告吳育政說:「與其讓我媽媽躺著,靠呼吸器的活一 年,倒不如我扶著我媽媽讓她自己走一天來的好。所以我 媽媽拔管後不要再插管、電擊、心臟按摩等,但可以注射 藥劑或服藥。另被告吳育政也曾說:「不要再插管了,插 管以後就沒完沒了的啦」等語,所以原告陳昭棚不敢主動 要求為其母插管,只好聽天由命,約隔了一天多,原告之 母就不喘了。當時彰基醫院的護理記錄均沒有記載原告之 母喘的情形,而記載和平時一樣,更可見被告彰基醫院的 偽造病歷的嚴重,如同雖簽有胃鏡檢查同意書而臨時不要 原告之母檢查,但彰基醫院卻在原告之母病歷上卻記載上 腸胃道出血,不知是如何診斷的?用猜的?
⒍原告陳昭棚是要求會診中醫,而是否服中藥要會診後才知 ,中醫又不是只服中藥而已,也許針灸、也許按摩也許服 中藥。也許要數種配合。而服中藥絕不會干擾西醫之治療 ,而被告吳育政絕對知道服中藥和西藥只要隔開一小時, 絕不會互相干擾,那為何原告之母在普通病房可以會診中 醫?
 關於原告之母住院期間高血壓部分真相:
高血壓無法治癒?惟被告彰基醫院是醫學中心又有中醫部



,且查原告之母的高血壓如前所述,前於94年出院後不久 就被原告陳昭棚按摩及充足的水份而治癒了,自此後不曾 因高血壓及相關問題就醫。再原告之母除99年1月因到署 立彰化醫院候診而長時間坐於輪椅有吐過之外,從來未曾 吐過,該次血壓又高於100年2月19日,但為何原告之母到 急診室時(13:43)的血氧是100%,血壓就算164/87,為 何人躺著吊點滴而於14:45分時,當時的血氧也是100%, 而血壓是230/102?請問原告之母在急診室有吐嗎?230/1 02是很嚴重的高血壓,如果沒有中風,至少也會吐,而原 告之母在急診室時面色很好,根本沒有吐,所以原告之母 的100年2月19日的14:45分血壓是230/102絕對是偽造文 書。
 關於拔除鼻胃管真相:
於原告之母病歷中雖無拔除鼻胃管之相關紀錄,且原告陳 昭棚在未表示要為其母辦理病危出院前,於100年3月24日 即有護理人員拔除原告之母的鼻胃管,然後叫原告陳昭棚 為其母辦理出院手續。被告彰基醫院所叫救護車送原告之 母回家的駕駛及護理人員有親眼看到原告之母是被拔除鼻 胃管後才送上救護車回家,而回到家時,原告之叔叔、還 有禮儀社的工作人員們也都有親眼看到原告之母只是載著 氧氣罩回家而已。又有位醫師看到我在找禮儀社的名片, 好小聲問了護理人員一些話後,指示護理人員為原告之母 注射一針。再在拔管前數日前護理人員還問原告陳昭棚出 院後要不要將其母送往護理之家?那表示原告之母還可以 活很久,要不然為何要問原告陳昭棚要不要將其母送往護 理之家?另原告陳昭棚懷疑為何護理人員先拔除原告之母 的鼻胃管後叫原告陳昭棚送其母回家,那位醫師看原告陳 昭棚在找禮儀社的名片才指示護理人員為其母注射一針, 而原告之母回家後不久就往生?那一針是不是安樂死的針 ?
 原告之母死因真相:
被告吳育政曾於加護病房稱原告之母肺部根本沒有怎樣, 但因有加護病房的醫療不當產生水腫、虐待等行為傷害, 所以原告之母於急診室時肺部根本沒有怎樣。又血糖正常 為80~120,80以下為血糖過低,血糖過低會嚴重的傷害腦 細胊、腦神經,而血糖過低如超過一段時間會造成永久性 的神經傷害及障礙。而血糖如低於50會使人昏迷或成為植 物人,40會使死亡。胰島素是很強的降血糖的針劑,為何 原告之母血糖正常、甚至已過低了也還要再降血糖?  對於被告答辯原告追加鄭苑華等16人之陳述:



⒈原告之意並不是追加被告,只是寫清楚一點。而本件民事 訴訟狀是於102年的1月底以前提出,故請求權並未逾2年 。
⒉被告質疑原告未指出何時為原告之母注射胰島素,於被告 答辯狀所附之「床邊血糖檢驗值彙總表」不是記載的很清 楚嗎?至於在何地?即於100年2月19日被告周景德在急診 室、100年3月10下午以前在加護病房之護理人員,以及 100年03月10日至100年3月24日在普通病房之護理人員, 為原告之母注射胰島素。
對於被告答辯有關加護病房被護理人員集體瘧待至少三次 部分之陳述:
⒈請求權並未逾2 年,同前所述。
⒉於100年3月10日的凌晨、清晨照顧原告之母的護理人員即 被告為黃鳳儀、中午照顧的護理人員則為被告蔡佩珊,在 虐待原告之母時,原告陳昭棚屢屢被阻擋在加護病房外的 大廳,而得以見其母時,原告之母已是呼吸很喘、呼吸很 急促,喘到每分鍾呼吸60幾次、70幾次以上,胸部、腹部 極為嚴重的震動。就算上開二位沒有直接參與虐待原告之 母,但一定『事先』就知道、怠忽職責而不阻止加護病房 其他護理人員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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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