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謝文准
送達代收人 葉蕙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文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1)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927,455元,應徵裁判費228,276元;(2)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7,032,590元,應徵裁判費106,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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