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誠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興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書瑋
被 告 彰化縣社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如意
訴訟代理人 王建峯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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