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3年度,33號
CHDM,103,訴緝,33,2014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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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煒棠
選任辯護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7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一0三年度訴緝字第三三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林煒棠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月2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 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原裁 定自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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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