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790號
CHDM,103,訴,790,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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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關吉
      葉崧驊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
度偵字第410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
後,經檢察官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關吉葉崧驊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各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陳關吉葉崧驊於本院之自白(本 院卷第13頁背面、第18頁)。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二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 二人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 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 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廢 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 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應自判決送 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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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