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777號
CHDM,103,聲,1777,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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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
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正杰因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066號緩起訴 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仿冒「SHISEIDO」 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安耐曬黃金鑽級防曬露1瓶,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黃正杰所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06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 民國103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 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此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 見偵字卷第18、51頁),並有奇摩拍賣網站之網頁列印資料 、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 販賣仿冒安耐曬黃金鑽級防曬露商標商品相片2張、臺灣資 生堂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等(見偵字卷第21至26、27至29、33、34、36、37 至40頁)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 備註 │
├──┼─────────┼───┼───────┤
│ 1 │安耐曬黃金鑽級防曬│1瓶 │被告所有,並為│
│ │露AA │ │侵害商標權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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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