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南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
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南辰因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233號緩起訴 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仿冒之商品,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裁定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即修正前第8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南辰所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23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 民國103年9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之 罪所販賣之商品,此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見 偵字卷第9、19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 1至2、4頁)、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警卷第16至17頁)、鑑定證明書(警卷第28頁)、 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警卷第42頁)、認定通知書、 現場查獲照片17張(警卷第64、85至93頁)等在卷可稽。揆 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 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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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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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SNOOPY商標寵物│30件 │被告所有,並為│
│ │服飾 │ │侵害商標權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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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迪士尼商標寵物│51件 │ │
│ │服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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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HELLO KITTY商 │4件 │ │
│ │標寵物服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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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BURBERRY商標寵│4件 │ │
│ │物服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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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哆啦A夢商標寵 │3件 │ │
│ │物服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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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ADIDAS商標寵物│3件 │ │
│ │服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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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海綿寳寳商標寵│5件 │ │
│ │物服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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