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740號
CHDM,103,簡,1740,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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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茂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速偵字第2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茂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拾陸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江茂杉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及同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 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並於每星期固定之 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 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 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 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 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星期重覆的簽賭、對獎為常態與典型 ,如有中斷應是例外,本件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初之某日 起至同年10月7 日為警查獲止,連貫、反覆、持續的主持六 合彩賭博行為,依上開理由,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 多數犯罪行為而各成立一罪;再被告以一經營六合彩之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 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有如附 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有賭博之前科,竟又經營六合彩簽注站,助 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其經營期間非長、規模 不大、犯後又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被告自述為了貼補家用,始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罪動機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至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6張,核屬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 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268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速偵字第2505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 附件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2505號
被 告 江茂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茂杉前於民國100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8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101年4月2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基 於公然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 103年8月初起,以彰化縣員林鎮源潭里三潭巷聚善祠前之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香港六合彩」之賭博,其賭法為: 由不特定之賭客任意簽選自01至49號等49個號碼,而以俗稱 「二星」、「三星」、「四星」每注新台幣(下同)80元之



代價,向江茂杉下注簽賭,凡簽選號碼與當期香港地區六合 彩所開出之號碼相同者,港號「2星」每支可贏得5,700元, 港號「3星」可贏得57,000元,港號「4星」每支可贏得 750,000元,若未簽中,賭資則歸江茂杉取得,而以上開方 式對賭,藉以營利。嗣於同年10月7日上午11時許,經警持 搜索票在上址而當場查獲,並扣得江茂杉所有、供其經營六 合彩賭博所用之六合彩簽注單26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茂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被告江茂杉所有供賭博用之六合彩簽注單26張扣案 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第 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嫌。被告經營六合彩簽注站,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財物, 當不止賭博1次即結束,此種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 之特質,並具場所同一、時間密接性質,應作1次之法律評 價,是被告之各該犯行,應依集合犯之概念論以包括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再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如事實欄所示物品,請依法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吳怡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欽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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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