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607號
CHDM,102,訴,607,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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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雪莉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林開福律師
      張宏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2699號、第4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雪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柒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陳雪莉自民國97年8 月13日起至100 年7 月27日止,擔任彰 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彰化縣環保局)副局長兼代理局長; 自100 年7 月28日起至101 年8 月1 日止擔任該局局長,負 責綜理該局所有業務,有監督審核該局採購案工程預算、圈 選內外部評選委員之權力,並擔任該等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與 評選委員會議主席,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鄭仁雄(對於公務員違背 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699號、第4129號為緩起訴處分)係 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9 樓之1 、10樓 之1、000號0樓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新公司)及 址設同段000號0樓永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綠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並擔任澳新公司總經理,綜理澳新公司及永綠公 司全部業務;胡育麟(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2年度偵字第4129號為不起訴處分)係澳新公司業務經 理,負責該公司政府機關採購案投標前之準備,及得標後之 溝通協調、問題解決等業務;溫靜如(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 之行為交付賄賂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2年度偵字第2699號、第4129號為緩起訴處分)係澳新 公司會計,負責澳新公司帳冊簿記、帳戶資金等處理業務。二、緣鄭仁雄為使澳新公司順利標得彰化縣環保局之採購案,於 95年、96年間,經由胡育麟之介紹與陳雪莉結識,鄭仁雄知 悉彰化縣環保局辦理之「98年度彰化縣線西及伸港地區環境 戴奧辛定期監測計畫案」(下稱98年戴奧辛計畫案)、「98 年度彰化縣土壤污染範圍調查與查證計畫案」(下稱98年土 污計畫案)、「99年度彰化縣環境監測暨維護管理計畫案」



(下稱99年環監計畫案)、「99年度彰化縣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案」(下稱99年土水計畫案)、「99 年度彰化縣節能減碳宣導推動計畫案暨99年度彰化縣節能減 碳宣導推動計畫擴充採購案」(下稱99年節能計畫案暨99年 節能計畫擴充採購案)、「100 年度彰化縣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案」(下稱100 年土水計畫案)及「 100 年度環境監測暨維護管理計畫案暨100 年度環境監測暨 維護管理計畫擴充採購案」(下稱100 年環監計畫案暨100 年環監計畫擴充採購案)等7 件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 ,均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採經公開評 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其 中「99年節能計畫擴充採購案」、「100 年環監計畫擴充採 購案」,均係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 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 第7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逕與原廠商議價,無須再經公 開客觀評選程序),須在招標前遴聘評選委員、成立採購評 選委員會議,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標準及評 定方式等,俾辦理廠商評選作業。詎鄭仁雄竟基於對於公務 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代表澳新公司參與投標 ,並與陳雪莉約定由澳新公司提供決標後合約議價金額1 成 之現金賄款作為對價,陳雪莉則須提供系爭採購案之評選委 員建議名單供鄭仁雄勾選,再由陳雪莉鄭仁雄事前擇定對 澳新公司較有利之評選委員名單圈選,協助澳新公司標得系 爭採購案。陳雪莉應允,且知悉鄭仁雄交付之賄款係其洩漏 評選委員名單之對價後,即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 賂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一)「98年戴奧辛計畫案」及「98年土污計畫案」:彰化縣環 保局為執行「98年戴奧辛計畫案」,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勞 務採購案,承辦人即彰化縣環保局空氣品質課技士王淑媛 ,於98年3 月12日將遴選(候選)評選委員名單以彌封方 式,簽請陳雪莉核定(圈定),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 準則第6 條規定,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文書,不得洩漏, 而陳雪莉有圈選內外部評選委員之權力,並擔任評選委員 與評選委員會議主席,其在公務上就此自負有保密義務, 陳雪莉明知於此,竟於「98年戴奧辛計畫案」公告(98年 3 月23日)及開始評選(98年4 月20日)前之98年3 月間 某日,在不詳地點,將「98年戴奧辛計畫案」之遴選(候 選)評選委員名單提供予鄭仁雄勾選,再由陳雪莉依鄭仁 雄選定之名單圈選評選委員,於「98年戴奧辛計畫案」開



始評選前,洩漏核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文 書予鄭仁雄,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另彰化縣環保局為執 行「98年土污計畫案」,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 承辦人即彰化縣環保局水質保護課稽查員蕭家浩,將遴選 (候選)評選委員名單以彌封方式,簽請陳雪莉核定(圈 定)後,陳雪莉明知上開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 保密,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文書,不得 洩漏,陳雪莉在公務上就此並負有保密義務,竟於「98年 土污計畫案」開始評選(98年4 月16日)前之98年2 、3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98年土污計畫案」之遴選( 候選)評選委員名單提供予鄭仁雄勾選,再由陳雪莉依鄭 仁雄選定之名單圈選評選委員,於「98年土污計畫案」開 始評選前,洩漏核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文 書予鄭仁雄,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嗣於98年5 月5 日, 澳新公司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88 萬650 元及931 萬4, 000 元標得「98年戴奧辛計畫案」及「98年土污計畫案」 。得標後,鄭仁雄遂指示溫靜如於98年5 月12日、98年8 月17日及98年9 月10日,自澳新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中和分 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下稱澳新公司玉山銀 行帳戶),分別提領30萬元、50萬元及52萬元,即上開2 採購案合計得標金額一成之現金132 萬元予鄭仁雄,鄭仁 雄與陳雪莉聯繫見面之時間、地點後,再由鄭仁雄於98年 5 月12日晚間7 時許、98年8 月18日中午12時許及98年9 月10日提款後某日,在陳雪莉彰化縣環保局辦公室或彰化 縣田中鎮○○路0 段000 號住處,將現金賄款30萬元、50 萬元及52萬元,親自交付予陳雪莉接續收受,作為陳雪莉 違背職務洩漏「98年戴奧辛計畫案」及「98年土污計畫案 」評選委員名單予鄭仁雄,並依鄭仁雄選定之名單圈選評 選委員之對價。
(二)「99年環監計畫案」:彰化縣環保局為執行「99年環監計 畫案」,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承辦人即彰化縣 環保局空氣品質科職員陳孟如,於99年2 月24日將遴選( 候選)評選委員名單以彌封方式,簽請陳雪莉核定(圈定 )後,陳雪莉明知上開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 密,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文書,不得洩 漏,陳雪莉在公務上就此並負有保密義務,竟於「99年環 監計畫案」公告(99年3 月2 日)及開始評選(99年3 月 23日)前之99年2 、3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99年 環監計畫案」之遴選(候選)評選委員名單提供予鄭仁雄 勾選,再由陳雪莉鄭仁雄選定之名單圈選評選委員,於



「99年環監計畫案」開始評選前,洩漏核屬中華民國國防 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文書予鄭仁雄,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嗣澳新公司於99年4 月6 日,以770 萬元標得「99年環 監計畫案」後,鄭仁雄遂指示溫靜如於99年4 月20日,自 澳新公司玉山銀行帳戶,提領上開採購案得標金額一成之 現金77萬元裝入紙袋,並以字條載明「99彰化環 77萬」 黏貼於紙袋外後,交予鄭仁雄鄭仁雄陳雪莉聯繫見面 之時間、地點後,再由鄭仁雄於99年4 月20日下午某時許 ,在陳雪莉彰化縣環保局辦公室,將裝有現金賄款77萬元 ,且黏貼「99彰化環 77萬」字條之紙袋,親自交付予陳 雪莉收受,作為陳雪莉違背職務洩漏「99年環監計畫案」 評選委員名單予鄭仁雄,並依鄭仁雄選定之名單圈選評選 委員之對價。
(三)「99年土水計畫案」:彰化縣環保局為執行「99年土水計 畫案」,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承辦人即彰化縣 環保局水質保護科稽查員蕭家浩,於99年3 月8 日將遴選 (候選)評選委員名單以彌封方式,簽請陳雪莉核定(圈 定)後,陳雪莉明知上開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 保密,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文書,不得 洩漏,陳雪莉在公務上就此並負有保密義務,竟於「99年 土水計畫案」公告(99年3 月24日)及開始評選(99年4 月23日)前之99年3 月11日,在陳雪莉彰化縣環保局辦公 室,將「99年土水計畫案」之遴選(候選)評選委員名單 提供予胡育麟抄寫,經胡育麟將手抄名單傳真予鄭仁雄勾 選後,再由陳雪莉鄭仁雄選定之名單圈選評選委員,於 「99年土水計畫案」開始評選前,洩漏核屬中華民國國防 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文書予鄭仁雄,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嗣澳新公司於99年5 月11日,以784 萬2,702 元標得「 99年土水計畫案」後,鄭仁雄遂指示溫靜如於99年6 月2 日,自澳新公司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文山分行帳號為000000 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澳新公司上海銀行帳戶),提領 上開採購案得標金額一成之現金78萬4,000 元予鄭仁雄鄭仁雄陳雪莉聯繫見面之時間、地點後,再由鄭仁雄於 99年6 月3 日晚間8 時許,在彰化縣田中鎮○○路0 段00 0 號陳雪莉住處,將現金賄款78萬4,000 元親自交付予陳 雪莉收受,作為陳雪莉違背職務洩漏「99年土水計畫案」 評選委員名單予鄭仁雄,並依鄭仁雄選定之名單圈選評選 委員之對價。
(四)「99年節能計畫案暨99年節能計畫擴充採購案」:彰化縣 環保局為執行「99年節能計畫案」,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勞



務採購案,承辦人即彰化縣環保局空氣品質科稽查員巫素 專,於99年12月6 日將遴選(候選)評選委員名單以彌封 方式,簽請陳雪莉核定(圈定)後,陳雪莉明知上開評選 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文書,不得洩漏,陳雪莉在公務上就此並 負有保密義務,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洩 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99年節能計畫案」開始評選 (99年12月28日)前之99年12月8 日上午某時許,在不詳 地點,將「99年節能計畫案」之遴選(候選)評選委員名 單提供予鄭仁雄勾選,陳雪莉再依鄭仁雄選定之名單圈選 評選委員,於「99年節能計畫案」開始評選前,洩漏核屬 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文書予鄭仁雄,而為違 背職務之行為,鄭仁雄並於99年12月8 日上午10時12分許 ,將陳雪莉圈選完成之委員建議名單掃瞄留存於其個人使 用之隨身碟內。嗣澳新公司於99年12月30日,以515 萬2, 445 元標得「99年節能計畫案」後,鄭仁雄遂指示溫靜如 於100 年1 月11日,自澳新公司玉山銀行帳戶,提領上開 採購案得標金額一成之現金51萬6,000 元予鄭仁雄,鄭仁 雄與陳雪莉聯繫見面之時間、地點後,再由鄭仁雄於100 年1 月15日下午4 時許,在陳雪莉彰化縣環保局辦公室, 將現金賄款51萬6,000 元親自交付予陳雪莉收受,作為陳 雪莉違背職務洩漏「99年節能計畫案」評選委員名單予鄭 仁雄,並依鄭仁雄選定之名單圈選評選委員之對價。另「 99年節能計畫案」於99年11月30日公告時,已於招標公告 上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履行期間為100 年4 月1 日至 100 年12月31日,擴充採購金額上限為250 萬元),承辦 人巫素專遂於100 年3 月21日簽請辦理「99年節能計畫擴 充採購案」,並與得標廠商即澳新公司進行議價。嗣澳新 公司於100 年4 月14日,以249 萬5,430 元標得「100 年 節能計畫擴充採購案」後,鄭仁雄遂指示溫靜如於100 年 5 月5 日,自澳新公司玉山銀行帳戶,轉帳上開採購案得 標金額一成之25萬元,至永綠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帳號為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下稱永綠公司玉山銀行 帳戶),鄭仁雄之配偶劉懿文於100 年5 月12日提領現金 25萬元予鄭仁雄後,再由鄭仁雄陳雪莉聯繫見面之時間 、地點,陳雪莉乃承上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 接續犯意,於100 年5 月13日上午9 時許,在陳雪莉彰化 縣環保局辦公室,接續收受鄭仁雄親自交付之現金賄款25 萬元。
(五)「100 年土水計畫案」:彰化縣環保局為執行「100 年土



水計畫案」,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承辦人即彰 化縣環保局水質保護科稽查員蕭家浩,於100 年1 月13日 將遴選(候選)評選委員名單以彌封方式,簽請陳雪莉核 定(圈定)後,陳雪莉明知上開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 前應予保密,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文書 ,不得洩漏,陳雪莉在公務上就此並負有保密義務,竟於 「100 年土水計畫案」開始評選(100 年2 月9 日)前之 100 年1 、2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100 年土水計 畫案」之遴選(候選)評選委員名單提供予鄭仁雄勾選, 再由陳雪莉鄭仁雄選定之名單圈選評選委員,於「100 年土水計畫案」開始評選前,洩漏核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文書予鄭仁雄,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嗣 澳新公司於100 年2 月18日,以826 萬508 元標得「100 年土水計畫案」後,鄭仁雄遂指示溫靜如於100 年3 月22 日,自澳新公司玉山銀行帳戶提領30萬元,及於100 年3 月23日自澳新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分別提領22萬7,000 元 及30萬元,總計為上開採購案得標金額一成之現金82萬7, 000 元予鄭仁雄鄭仁雄陳雪莉聯繫見面之時間、地點 後,再由鄭仁雄於100 年3 月23日下午5 時許,在陳雪莉 彰化縣環保局辦公室或彰化縣田中鎮○○路0 段000 號住 處,將現金賄款82萬7,000 元親自交付予陳雪莉收受,作 為陳雪莉違背職務洩漏「100 年土水計畫案」評選委員名 單予鄭仁雄,並依鄭仁雄選定之名單圈選評選委員之對價 。
(六)「100 年環監計畫案暨100 年環監計畫擴充採購案」:彰 化縣環保局為執行「100 年環監計畫案」,辦理委託專業 服務勞務採購案,承辦人即彰化縣環保局空氣品質科職員 黃志傑,於100 年3 月3 日將遴選(候選)評選委員名單 以彌封方式,簽請陳雪莉核定(圈定)後,陳雪莉明知上 開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屬於中華民國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文書,不得洩漏,陳雪莉在公務上 就此並負有保密義務,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 賂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100 年環監計畫案」 開始評選(100 年3 月25日)前之100 年3 月間某日,在 不詳地點,將「100 年環監計畫案」之遴選(候選)評選 委員名單提供予鄭仁雄勾選,再由陳雪莉鄭仁雄選定之 名單圈選評選委員,於「100 年環監計畫案」開始評選前 ,洩漏核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文書予鄭仁 雄,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嗣澳新公司於100 年3 月31日 ,以840 萬元標得「100 年環監計畫案」後,鄭仁雄遂指



溫靜如於100 年5 月9 日,自澳新公司玉山銀行帳戶, 轉帳上開採購案得標金額一成之84萬元,至永綠公司玉山 銀行帳戶,劉懿文於100 年5 月12日提領現金84萬元予鄭 仁雄,再由鄭仁雄陳雪莉聯繫見面之時間、地點後,鄭 仁雄遂於100 年5 月13日上午9 時許,在陳雪莉彰化縣環 保局辦公室,將現金賄款84萬元親自交付予陳雪莉收受, 作為陳雪莉違背職務洩漏「100 年環監計畫案」評選委員 名單予鄭仁雄,並依鄭仁雄選定之名單圈選評選委員之對 價。另「100 年環監計畫案」於100 年3 月4 日公告時, 已於招標公告上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履行期間為100 年12月31日前,擴充採購金額上限為350 萬元),承辦人 黃志傑遂於100 年5 月18日簽請辦理「100 年環監計畫擴 充採購案」,並與得標廠商即澳新公司進行議價。嗣澳新 公司於100 年6 月16日,以350 萬元標得「100 年環監計 畫擴充採購案」後,鄭仁雄遂指示溫靜如於100 年8 月1 日,自澳新公司玉山銀行帳戶,轉帳上開採購案得標金額 一成之現金35萬元,至永綠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劉懿文於 100 年8 月5 日提領現金35萬元予鄭仁雄後,再由鄭仁雄陳雪莉聯繫見面之時間、地點,陳雪莉乃承上開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於100 年8 月10日下 午3 時30分許,在陳雪莉彰化縣環保局辦公室,接續收受 鄭仁雄親自交付之現金賄款35萬元。
三、陳雪莉即於上開時、地,以上述方式,共計收受鄭仁雄所交 付之賄賂款項共計565萬7,000元。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係 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 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之權,證人且須具結, 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 ,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 ,職是,本件證人鄭仁雄胡育麟溫靜如林三能、蕭家 浩、巫素專於偵查中檢察官以證人身分予以訊問,並經依法 具結在卷,且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 ,亦查無證據顯示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是揆諸前揭說明,上 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 之傳聞證據,被告陳雪莉、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 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 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雪莉矢口否認有何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犯行,辯稱:伊並無事先將評選委員 名單洩漏予鄭仁雄,亦未提供名單供胡育麟抄寫,鄭仁雄亦 未曾將上開採購案之賄款交付予伊,伊不清楚為何鄭仁雄會 有評選委員名單,伊在筆記本上註記「Dr. 鄭」係欲與鄭仁 雄見面之意,但當天是否有見面伊不確定,況如有見面,均 係討論公事,鄭仁雄並未交付金錢予伊,另溫靜如書寫的藍 色便條紙,伊係在調查站時第一次看過,本案發生前伊並未 見過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8頁反、第43頁反、本院卷二第28 5 頁反、第292 頁反、第295 頁反、第304 頁反、第305 頁 反)。
二、惟查:
(一)按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 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 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而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關於公務員之規 定,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 ,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 條例之罪者,亦同」,為配合刑法公務員規定之修正,於 95年5 月5 日亦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 條例處斷」,因此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公務員之規定 ,即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公務員之定義。又修 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所定「依法令服務於國



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即學理上所謂「身分公務員」,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於依法代表、代理國家 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時屬之。查被告於行為時之 97年8 月13日至100 年7 月27日擔任彰化縣環保局副局長 兼任代理局長,於100 年7 月28日至101 年8 月1 日擔任 彰化縣環保局局長,負責綜理該局所有業務,有監督審核 該局採購案工程預算、圈選內外部評選委員之權力,業據 被告自承在卷(見102 年度偵字第2699號偵卷七第8 頁反 至第13頁),且有被告任職紀錄表1 份(見102 年度聲搜 字第4 號偵卷第26頁)在卷可稽,自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係刑法第10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公務員無訛。又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 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 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本委員會 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 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 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訂有明文,是系爭採 購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屬應秘 密之消息、文書,而被告有圈選內外部評選委員之權力, 並擔任該等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與評選委員會議主席,其在 公務上就此自負有保密義務,且核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 機密,先予認定。
(二)鄭仁雄係澳新公司及永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擔任澳新 公司總經理,綜理澳新公司及永綠公司全部業務;胡育麟 係澳新公司業務經理,負責該公司政府機關採購案投標前 之準備,及得標後之溝通協調、問題解決等業務;溫靜如 則係澳新公司會計,負責澳新公司帳冊簿記、帳戶資金等 處理業務乙節,業據證人鄭仁雄胡育麟溫靜如證述在 卷(見102 年度他字第100 號偵卷四第178 頁、本院卷一 第249 頁、第290 頁至第291 頁反、院卷二第51頁),且 有澳新公司基本資料1 份(見102 年度聲搜字第4 號偵卷 第20頁)在卷可稽,是前開事實,亦堪認定。(三)犯罪事實欄二(一)之「98年戴奧辛計畫案」及「98年土 污計畫案」部分
1.「98年戴奧辛計畫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 9 款規定,採經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並 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經被告於98年3 月10日核准, 於98年3 月19日圈選張木彬張立德王雅玢劉明揚 、被告、楊素季徐智煌為內外部評選委員後,以王淑



媛為聯絡人及承辦人,於98年4 月20日開始評選,嗣經 評選委員張木彬張立德王雅玢劉明揚、被告、楊 素季、徐智煌評選結果,由澳新公司於98年5 月5 日以 388 萬650 元得標乙情,有彰化縣環保局空氣品質課98 年2 月16日、98年3 月12日簽呈、更正決標公告、委員 建議名單、「98年戴奧辛計畫案」第1 次採購評選委員 會議紀錄、彰化縣環保局「98年戴奧辛計畫案」廠商評 比序位合計數及名次表、投標廠商評分結果及序位表各 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4129號偵卷第42頁至第47頁反 、第49頁至第53頁)在卷可稽;又「98年土污計畫案」 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採經公開評 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經被告於98年3 月3 日核准,並圈選林啟燦王順成王雅玢邱求三、蔡琮裕、被告、林三能為內外部評 選委員後,以蕭家浩為聯絡人及承辦人,於98年4 月16 日開始評選,嗣經評選委員林啟燦王順成邱求三、 被告、林三能評選結果,由澳新公司於98年5 月5 日以 931 萬4,000 元得標乙情,有彰化縣環保局水質保護課 98年2 月14日簽呈、更正決標公告、彰化縣環保局「98 年土污計畫案」廠商評比序位合計數及名次表、投標廠 商評分結果及序位表、「98年土污計畫案」第1 次採購 評選委員會議紀錄、彰化縣環保局議價、決標紀錄各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4129號偵卷第35頁至第41頁反) 附卷供查,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2.被告確有收受賄賂之行為
①證人鄭仁雄於偵查中證稱:伊係透過胡育麟介紹認識 被告,伊與被告見面2 、3 次較為熟悉後,有詢問被 告在彰化承做案子之慣例為何,被告稱得標價之一成 ,伊再詢問被告應交予何人,被告答稱交予其本人即 可,又就「98年戴奧辛計畫案」及「98年土污計畫案 」部分,伊係以標案金額之一成行賄被告,「98年戴 奧辛計畫案」係以388 萬650 元得標,一成為38萬多 ,「98年土污計畫案」係以931 萬4,000 元得標,一 成為93萬多,二案行賄款項合計是132 萬,伊係指示 溫靜如分30萬、50萬、52萬提領,並於98年5 月12日 交付現金30萬元予被告,於98年8 月18日交付現金50 萬元予被告,於98年9 月10日後交付現金52萬元予被 告,因為款項都有記載計畫名稱,所以確定款項均是 交付予被告,地點可能是被告彰化縣環保局辦公室或 被告住家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699號偵卷一第17



7 頁反、第179 頁、偵卷二第155 頁至第155 頁反) ;於本院審理時復到庭證述:伊係透過胡育麟之介紹 認識被告,為使澳新公司標得採購案,伊主動至被告 彰化縣環保局辦公室拜訪被告,並詢問被告是否為一 成之費用,伊忘記被告當時的實際反應為何,但感覺 有同意,系爭7 件採購案被告均有事先提供評選委員 名單讓伊勾選,系爭2 件擴充採購案則不需再經過評 選,澳新公司標得該採購案後,伊均會將得標金額之 一成現金,拿至被告彰化縣環保局辦公室或住處交付 予被告,擴充採購案部分,伊亦有交付得標金額之一 成現金予被告,現金皆係伊親手交付,被告均有收到 ,此係伊與被告間之默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9 頁 反、第251 頁反至第253 頁、第270 頁反至第271 頁 ),核與證人溫靜如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鄭仁雄 指示伊提領現金時,有時會指示一明確之數額,有時 會交代某案件之一成,伊即會依合約得標金額自行計 算一成之金額,伊提領現金後,均會交予鄭仁雄,且 伊會將案件名稱貼在牛皮紙袋上,是鄭仁雄要求的, 如此較便於鄭仁雄辨別,另澳新公司分類明細表上記 載之外包費用係伊依照鄭仁雄之指示製作的,外包費 用如無憑證,伊會列為暫付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7 頁至第58頁、第59頁反至第60頁反)相符。再證人鄭 仁雄於偵查中證述:伊與被告並無嫌隙或債務糾紛, 亦無金錢借貸,並未誣陷被告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 第2699號偵卷一第182 頁反至第183 頁);於本院審 理時到庭證稱:伊被羈押之後所為之陳述才是實在的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官司,不曉得如何處理,在羈 押之前伊有詢問過律師應如何應對,所以未講實話等 語(見本院卷第250 頁反),而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係重罪,乃眾所周知之事,證人鄭 仁雄亦應明知於此,當無無端杜撰上情入被告於此重 罪之理?況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對於 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者,亦明定有刑事之處罰 ,其法定刑更高達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證人 鄭仁雄亦知之甚明,而其於偵查、審判中均經具結, 明知若未據實陳述,復會受偽證罪之處罰後,就其對 於被告行賄之經過、金額等仍為相同之證述,當不致 甘冒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偽證等罪責而 虛構上開情節以誣陷被告令入囹圄之虞,堪認澳新公 司標得「98年戴奧辛計畫案」及「98年土污計畫案」



後,證人鄭仁雄確有於98年5 月12日交付賄款30萬元 予被告,於98年8 月18日交付賄款50萬元予被告,於 98年9 月10日提款後某日交付賄款52萬元予被告,上 開2 採購案行賄款項合計為2 案得標金額一成之132 萬無訛。
②又鄭仁雄指示溫靜如於98年5 月12日自澳新公司玉山 銀行帳戶提領30萬元;於98年8 月17日自澳新公司玉 山銀行帳戶提領50萬元,並於澳新公司轉帳傳票上記 載「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外包費用(98彰化) 、借方:50萬元」;於98年9 月10日自澳新公司玉山 銀行帳戶提領52萬元(分28萬元、3 萬7,000 元、20 萬3,000 元3 次提領),並於澳新公司轉帳傳票上記 載「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外包費用(98彰化) 、借方:52萬元」,再於澳新公司明細分類帳上載明 「傳票日期:98/5/12 、摘要:外包費用(98彰化) 、借方金額:30萬元」、「傳票日期:98/8 /14、摘 要:外包費用(98彰化)、借方金額:50萬元」、「 傳票日期:98/9/10 、摘要:外包費用(98彰化)、 借方金額:52萬元」,復於摘要欄「外包費用(98彰 化)」後方手寫「+戴奧辛」乙節,有玉山銀行98年 5 月12日、98年8 月17日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澳新公 司玉山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澳新公司98年8 月 14日、98年9 月10日轉帳傳票、澳新公司明細分類帳 、澳新公司報表各1 份、玉山銀行98年9 月10日存摺 存款取款憑條3 紙(見102 年度偵字第2699號偵卷五 第38頁至第43頁反)在卷可稽。而證人鄭仁雄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澳新公司帳目上所載外包費用如有註記 採購案內容,即是指該案要給被告之一成佣金,但如 金額較大,溫靜如會分次提領,並註明同一採購案, 係伊指示溫靜如記載外包費及案件內容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271 頁至第271 頁反);證人溫靜如於偵查、 本院審理時證稱:有關外包費用,伊知道是要給公部 門有關的人,也知道是佣金,但不清楚對象係何人等 語(見102 年度他字第100 號偵卷二第150 頁反、本 院卷二第60頁),是溫靜如鄭仁雄指示,於98年5 月12日、同年8 月17日、同年9 月10日分別自澳新公 司玉山銀行帳戶提領30萬元、50萬元、52萬元,且澳 新公司就上開款項之轉帳傳票上復登載有「外包費用 (98彰化)」、「+戴奧辛」等字樣,參以澳新公司 上開提領30萬元、50萬元、52萬元款項,合計為「98



戴奧辛計畫案」及「98年土污計畫案」2 案得標金 額一成,復與證人鄭仁雄溫靜如前揭證述之情節互 核一致,益徵該30萬元、50萬元、52萬元確係作為澳 新公司「98年戴奧辛計畫案」及「98年土污計畫案」 之用乙節,足堪可採。
③被告記事本記載「Dr. 鄭」,所指即為鄭仁雄乙節,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04 頁),其中於98年5 月12日處載明「PM7 :00 Dr.鄭 」等語,有被告記事本內頁影本1 紙(見102 年度偵 字第2699號偵卷五第44頁反)附卷可稽,而鄭仁雄於 98年5 月12日下午4 時51分許,自高鐵板橋站搭乘高 鐵,於同日下午5 時31分許,抵達高鐵臺中站,並於 同日在高鐵臺中站租用汽車,另於同日晚間9 時36分 許,自高鐵臺中站搭乘高鐵,於同日晚間10時27分許 ,抵達高鐵板橋站乙節,有98年5 月12日高鐵車票2 紙、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1 紙 (見102 年度偵字第2699號偵卷五第45頁反)在卷可 查;佐以澳新公司98年5 月30日轉帳傳票記載「會計 科目:交通費、摘要:(鄭仁雄)5/12高鐵臺中站車 資、借方:435 元」、「會計科目:交通費、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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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