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2年度,27號
CHDM,102,交重附民,27,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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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邱春夏
      邱家豪
      邱筠甄
      邱媵芸
      邱芳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告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模臨
被   告 魏照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上列被告魏照榮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2年度交訴字第117號)
,經原告對其及被告祥益營造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
養護工程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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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