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邱春夏 邱家豪 邱筠甄 邱媵芸 邱芳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被 告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模臨被 告 魏照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上列被告魏照榮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2年度交訴字第117號),經原告對其及被告祥益營造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