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4號
PTDV,103,重訴,44,20141106,4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郭登勝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白焜賢
被 上訴人 李惠隆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懷舟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10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