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魏景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育華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3日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 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23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 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03 年10月 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於103 年 10月27日送達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1 件可憑。詎抗告人 迄未遵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可稽,是其抗 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