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94號
PTDV,103,消債更,94,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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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邱心云
代 理 人 楊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陳明每月營業之營利所得數額,並提出102 年11月迄今各項所 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在職證明、營收證明)及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 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3.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4.陳報聲請人前配偶是否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分擔數額為何?5.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 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6.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9.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10.聲請人自陳經營魔法JACK茶飲店,請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 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2.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95年度 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 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 收入支出狀況,如有相關證明並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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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