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168號原 告 鍾利珍被 告 黃敏祥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上午9 時50分,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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