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947號
PTDV,103,司促,15947,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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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7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阮昱森即阮宏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陳秀月等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 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 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40 0 條第1 項、第401 條第1 項、第52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少鐘之繼承人即債務人林陳秀 月、陳秀娥、陳秀雀、陳建州、陳智祥、陳桂香、陳冠賢陳萱樺黃凱庭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 本院84年度促字第860 號支付命令並已確定在案,此有債權 人所提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各乙件附卷可稽。債權人基於 相同法律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債權人實無再聲請支 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該支付命令對 借款人陳少鐘之繼承人亦有效力,是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命 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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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