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886號
PTDV,103,司促,15886,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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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鍾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明宏於民國(下同)100 年11月4 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
   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
   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
   率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 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
   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2 年2 月14日止共消費簽帳新
   臺幣26,860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
   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3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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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