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5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林慶昇即林居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
之利息,加計利息之總金額最高以聲請金額百分之五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