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825號
PTDV,103,司促,15825,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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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2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吳清貴
債 務 人 劉淑儀
      劉明智
      楊清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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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