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石文君
債 務 人 石新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石文君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石新吉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
102 年7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 年8 月
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
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
結欠本金新臺幣206,264 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
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9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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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石文君、石│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06,264 元│新吉 │7 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石文君、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6,26 4元│新吉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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