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702號
PTDV,103,司促,15702,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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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02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李水忠
債 務 人 李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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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