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679號
PTDV,103,司促,15679,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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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馮嘉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馮嘉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1月9 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1,9
  54元未給付,其中49,104元為消費款;2,850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003
  ) 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馮嘉欣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34,269元│     │11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馮嘉欣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12,026元│     │11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馮嘉欣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2,809元│     │11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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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