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周世浩
債 務 人 楊淑娟
債 務 人 周義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玖元及新臺
幣貳萬陸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世浩於就讀中山工商、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周
義盛、楊淑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
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
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 年7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自民國103 年7 月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
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
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
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35,919元(利息、違約
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世浩、周│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9,159 元│義盛、楊淑│6 月1 日起 │ │ │
│ │ │娟 │ │ │ │
├──┼────┼─────┼──────┼──────┼───────┤
│ 002│新臺幣 │周世浩、周│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6,760元│義盛、楊淑│6 月1 日起 │ │ │
│ │ │娟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世浩、周│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159 元│義盛、楊淑│7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娟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2│新臺幣 │周世浩、周│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760元│義盛、楊淑│7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娟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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