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608號
PTDV,103,司促,15608,201411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周世浩
債 務 人 楊淑娟
債 務 人 周義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玖元及新臺
  幣貳萬陸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世浩於就讀中山工商、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周
  義盛、楊淑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
  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
  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 年7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自民國103 年7 月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
  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
  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
  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35,919元(利息、違約
  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世浩、周│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9,159 元│義盛、楊淑│6 月1 日起 │      │       │
│  │    │娟    │      │      │       │
├──┼────┼─────┼──────┼──────┼───────┤
│ 002│新臺幣 │周世浩、周│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6,760元│義盛、楊淑│6 月1 日起 │      │       │
│  │    │娟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世浩、周│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159 元│義盛、楊淑│7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娟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2│新臺幣 │周世浩、周│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760元│義盛、楊淑│7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娟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