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7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江翊銓即江國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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