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574號
PTDV,103,司促,15574,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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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7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江翊銓即江國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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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