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545號
PTDV,103,司促,15545,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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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
  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梅蘭於民國94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3 年9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995
  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4,009元、已到期之利息786 元及違
  約金1,2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幣14,009
  元自103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
  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
  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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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