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0年度,194號
TYEV,90,桃補,194,2001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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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駿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雨新
一、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六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六百零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五百五十
   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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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