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471號
PTDV,103,司促,15471,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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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潘嬋娥
      潘兩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嬋娥於民國96年12月至100 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潘兩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45,488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嬋娥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兩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潘兩興、潘│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45,488元 │嬋娥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潘兩興、潘│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5,488元 │嬋娥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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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